8.21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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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中加入有关营运资金的声明。在作出这项声明时,新申请人须确信其经过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本身及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业务(如有)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新申请人的保荐人亦须向本交易所书面确认:
(a) |
其已得到新申请人书面确认,集团的营运资金足够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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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其信纳这项确认,是经过新申请人适当与审慎查询后作出的;而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亦已以书面说明确有提供该等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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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就矿业公司新申请人而言,本条规定已经修订;有关新申请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8.03(4)及18.03(5)条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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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交易所不会要求业务全部或实质上属提供金融服务的新申请人作出有关营运资金的声明,只要新申请人令本交易所确信:
(a) |
加入此声明不会为投资者提供重要资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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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新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方面由另一监管机构所审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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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有关保荐人的其他责任,请参阅第三A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