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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香港结算指定银行开设户口

为进行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每一參与者必须在一家指定银行以其名义开设一个以港元为单位的一般用途指定银行户口(该户口可以是香港结算不时批准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往來户口或其他户口)。每一有意以非港元的合资格货币在中央结算系统履行款项交收责任的參与者, 须持有一个以其名义并以合资格货币为单位的指定银行户口,以履行其于中央结算系统的款项交收责任。

所有参与者必须预先取得指定银行及香港结算的书面同意,以使用该指定银行户口进行中央结算系统的款项交收。

香港结算认可有关参与者(非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指定银行名单如下 :

更新日期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