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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公众持股量的规定」及「会计准则」的修订 (修订二 - 1999年11月17日)

                       

关于《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公众持股量的规定」及「会计准则」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内容现已修订如下:
1 现时《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规定,公司须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至少占其股本20﹪至25﹪,其中涉及金额至少须达港币3,000万元。为求在顾及发行人的商业利益之余也确保维持一个公开的证券市场,有关最低公众持股量的限制现 已修订如下:
 
(a)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足港币10亿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涉及金额至少须达港币3,000万元。
 
(b)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为港币10亿元或以上,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15﹪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港币2亿元的较高百分比。
 
2 现时,海外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必须符合适用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所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现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在维持上市申请人遵照全面的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为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加添了若干灵活性如下:
 
(a) 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全国市场(「Nasdaq」)上市的海外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根据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其财务报表。
 
(b) 将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上市的海外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根据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其财务报表。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十一、十六、十八及二十五各章以及附录一A部及B部已作出相应修订以便上述各项内容生效。上述规则的修订即时生效。现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连同存档指示。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监察事务处高级执行总监

霍广文 谨启

1999年11月17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这里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