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1) 除下文第(2)及(3)项另有规定外,如有下述情况,本交易所一般不考虑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
 
(a) 该申请人曾于上市文件建议刊发日期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12个月)内,更改了会计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或
 
(b) 该申请人拟于盈利预测期(如有)或本会计年度(两者中以较长的时期为准)内,更改会计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
 
(2) 即使有上文第(1)项的规定,新申请人的附属公司一般可获准更改其会计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但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a) 更改是为了使附属公司与新申请人的会计年度一致;
 
(b) 营业记录及盈利预测已作出适当调整,而所作的调整,须在本交易所规定提交的报告中作详尽解释;及
 
(c) 在上市文件及会计师报告中充份披露作出更改的原因,及该项更改对新申请人的集团营业记录或盈利预测的影响。
 
(3) 即使有上文第(1)项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21(1)条规定:
 
(a) 新申请人为投资控股公司,更改会计年度是为了让其会计年度与所有或大部分主要经营附属公司划一;
 
(b) 新申请人在建议更改前后均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所有规定;及
 
(c) 建议更改不会严重影响财务资料的呈列,亦不会导致上市文件中的重大资料或有关与评价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资料出现任何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