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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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下文第(2)项另有规定外,如有下述情况,本交易所一般不考虑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

(a) 该申请人曾于上市文件建议刊发日期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12个月)内,更改了会计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或
 
(b) 该申请人拟于盈利预测期(如有)或本会计年度(两者中以较长的时期为准)内,更改会计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
 
(2) 即使有上文第(1)项的规定,新申请人的附属公司一般可获准更改其会计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但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a) 更改是为了使附属公司与新申请人的会计年度一致;
 
(b) 营业记录及盈利预测已作出适当调整,而所作的调整,须在本交易所规定提交的报告中作详尽解释;及
 
(c) 在上市文件及会计师报告中充份披露作出更改的原因,及该项更改对新申请人的集团营业记录或盈利预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