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2019年8月9日发信通知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取消其主板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就此进行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部提呈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该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上市。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的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业务涉及于中国制造及销售鞋履及男装产品。该公司2013年12月于主板上市,但自2016年9月1日起其股份暂停买卖。
 
2. 该公司停牌是因为其未能刊发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当时的核数师)就该公司为其控股股东取得银行贷款而作出担保却未有披露一事提出质疑。
 
3. 该公司须在上市部满意其已经符合若干条件后才可复牌。有关条件其中包括该公司须:
 
(a) 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所有审核保留意见;
 
(b) 就若干事宜进行法证调查、公布调查结果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有关:(i)该公司前任核数师提出的核数问题;(ii)有关该公司曾作未有披露担保的若干调查结果;及(iii)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指(其中包括)该公司违反适用法律及法规的事宜;
 
(c) 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该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可向联交所展现相当潜在价值的无形资产,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4. 2018年上半年,该公司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该公司的公司债券的受托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编制的报告刊发了一系列的公告。有关公告刊发后,国泰君安在有关公司债券未能清偿的基础上,向该公司提出破产呈请。2018年7月底,该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公司委任了破产管理人。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5. 《上市规则》适用于取消上市的条文于2018年修订,修订后的规则于2018年8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6. 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GL95-18中提到,《上市规则》修订除牌规定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途径为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这样可令市场对除牌程序更有确定性。《上市规则》的除牌规定亦旨在鼓励停牌发行人迅速采取行动以复牌,及阻吓发行人进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
 
7. 《上市规则》第6.01A(2)条载有若干过渡性规定。按该公司的情况,适用的相关过渡性规则是第6.01A(2)(b)(ii)条,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当天已停牌12个月或以上、但在紧贴生效日期前尚未有决定开展除牌程序亦未有接获除牌通知期的发行人。按第6.01A(2)(b)(ii)条,第6.01A(1)条所指的18个月停牌期于生效日期前6个月开始计算。
 
8. 上述规定的实际效果是该公司若未能于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复牌,便会被除牌。
 
9.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0. GL95-18第19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11. 2019年8月,上市部向上市委员会建议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因为该公司未能于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符合所有复牌条件并复牌,该公司亦未能证明有任何需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
 
12. 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8月8日考虑了有关事宜;基于该公司未能在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复牌,上市委员会裁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上市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事态发展
 
13. 于2019年8月20日,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该公司指其因为(其中包括)非其可控制的因素而未能完全符合复牌条件。概括而言,该公司表示:
 
(a) 其已为符合复牌条件展开了若干准备工作;
 
(b) 有关工作暂停,部分归因于破产管理人因该公司进行破产重组而作出的安排,这并非该公司所能控制;及
 
(c)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于2019年8月25日或之前就重组计划草案作出决定,有关决定或可使该公司能继续进行有关工作以符合复牌条件。
 
14. 因此,该公司寻求将补救期延长六个月至2020年2月。
 
15. 该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公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重组计划草案遭否决,该公司重组程序终止,该公司被裁定破产(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6. 上市部在聆讯中指出,基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的重组计划遭否决,而该公司已进入清盘程序。
 
17. 该公司并无任何代表出席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18. 该公司到2019年7月31日尚未能复牌,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可取消其上市地位。
 
19. 该公司并无可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相反,基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已进入清盘程序,已不可能符合复牌条件。
 
决定
 
20. 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即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