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
国农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2019年8月9日发信通知国农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取消其主板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3日就此进行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部提呈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该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上市。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的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 该公司的业务涉及中国融资租赁业务以及经营农产品及化肥产品的商品交易平台。该公司自1999年12月在主板上市,惟自2017年3月28日起其股份已暂停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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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公司停牌以待刊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该公司当时的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德勤)就某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及该公司旗下一附属公司的结余与背后相关交易提出疑问。该公司遂委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调查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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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年6月,联交所向该公司施加若干条件,该公司须在上市部满意其符合该等条件后才可复牌。有关条件其中包括该公司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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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年7月4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勒令该公司停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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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8年3月12日,该公司公布安永法证报告的主要调查结果。安永的总结是(其中包括)他们不能确定是否确有该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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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9年,该公司一再要求联交所给予更多时间务求达致复牌,但都被上市部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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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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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市规则》适用于取消上市的条文于2018年修订,修订后的规则于2018年8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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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进一步为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指引。正如GL95-18所指,《上市规则》修订除牌规定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途径为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这样可令市场对除牌程序更有确定性。《上市规则》的除牌规定亦旨在鼓励停牌发行人迅速采取行动以复牌,及阻吓发行人进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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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市规则》第6.01A(2)条载有若干过渡性规定。按该公司的情况,适用的相关过渡性规则是第6.01A(2)(b)(ii)条,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当天已停牌12个月或以上、但在紧贴生效日期前尚未有决定开展除牌程序亦未有接获除牌通知期的发行人。按第6.01A(2)(b)(ii)条,第6.01A(1)条所指的18个月停牌期于生效日期前6个月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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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述规定的实际效果是该公司若未能于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复牌,便会被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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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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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GL95-18第19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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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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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9年8月,上市部向上市委员会建议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因为该公司未能于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符合所有复牌条件并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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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8月8日考虑了有关事宜;基于该公司未能在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复牌,上市委员会裁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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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事态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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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于2019年8月20日,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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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该公司并没有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供任何书面陈述,但两次以书面形式要求将聆讯日期押后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该公司提供了有关(其中包括)下列事项的资料以支持该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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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9年11月12日,该公司确认不出席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聆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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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聆讯中,上市部认为该公司对复牌条件的处理未如理想,而该公司在信中所述的潜在投资并不足以应对所有复牌条件,因为该等投资本身并不能对已被指出的监管事宜作出令人满意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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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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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该公司到2019年7月31日尚未能复牌,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可取消其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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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该公司并无可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举例而言,该公司提供以支持申请押后聆讯的资料既性质笼统亦有限。整体上并无重大证据证明该公司已经或有现实的机会就符合复牌条件取得重大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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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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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拒绝该公司拟押后聆讯的要求,并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按《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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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