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40

涉及股份(或其他证券)的结构性产品一般须按下列比例发行:每1份、5份、10份、50份、100份或500份结构性产品代表一股股份(或其他证券);或每一份结构性产品代表1股、10股或100股股份(或其他证券)。对于衍生权证以外的结构性产品,本交易所或容许按其他比例发行,但代表一股股份(或其他证券)的结构性产品数目,或代表一份结构性产品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数目,均必须是十的完整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