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38
(1) |
衍生权证的有效期,从上市日期起计,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仿效发行」(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5A.36(2))的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一般必须在其上市日期起计不少于三个月之后。 |
(2) |
股票挂钩票据的有效期,从上市日期起计,一般不得少于28日,而且也不得多于两年。 |
(3) |
至于其他结构性产品,其上市日期至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的最短期限,则须获本交易所同意。 |
(4) |
上市日期至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的最短期限规定,并不适用于「进一步发行」(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5A.52条)。 |
(5) |
结构性产品(股票挂钩票据除外)的有效期,从上市日期起计,不得超过五年。 |
注: | 一个或以上的结构性产品如涉及同一只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本交易所或会限制有关产品在任何一日到期或届满的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