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44

(1) 发行人须在推出结构性产品时即订明产品予以行使或到期时的结算方法。
 
(2) 本交易所不会接纳发行人在结构性产品予以行使(或到期)时可以选择以股份或现金结算的做法。
 
(3) 本交易所不会接纳股票挂钩票据持有人在工具予以行使(或到期)时可以选择以股份或现金结算的做法。
 
注: 股票挂票据的条款及条件必须订明,假如股票挂票据订明以股票作结算交收,持有人能在产品到期时就不足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正股向发行人收取现金。至于其他订明以股份结算交收的结构性产品,亦可于条款及条件中订明,持有人能在行使结构性产品(或产品到期)时就不足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正股向发行人收取现金。不论在任何情况,该笔现金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