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项应用指引 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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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的词语,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述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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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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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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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应用指引自1998年2月1日起生效。 香港,1998年1月26日 于2004年3月31日修订 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