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项应用指引 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
(本应用指引只适用于在《上市规则》第 6.01A(1)条生效日期前已受制于本应用指引的已停牌的上市发行人)
1. |
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的词语,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述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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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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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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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应用指引自1998年2月1日起生效。 香港,1998年1月26日 于2004年3月31日修订 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