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项应用指引  确定发售期间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 6 项应用指引

证券上市规则

(「交易所上市规则」)

依据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6条发出

确定发售期间

 
1. 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并在交易所上市规则内界定或阐释的词汇,其涵义与用于交易所上市规则时相同。
 
2. 绪言
 
本交易所着意确保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文件所载的全部声明,及该等声明在任何方面均无误导或失实的成份。在这方面本交易所尤其着重有关发售证券的上市文件内所述发售期间的详情。本交易所认为发售期间的详情属上市文件的重要条款,必须能让所有投资者信赖,而对所有投资者而言其意义应该完全相同。此外,为确保所有投资者均得到公平及同等的对待,并避免发售期间内出现混乱或不明朗的情况,上市文件所载的发售期间通常不应更改或延长。
 
3. 有关发售期间的规定
 
就根据附录一以下各段(A部第15(2)(f)段、B部第18(1)段或C部第17(2)段一视乎情况而定)发行股本或债务证券而言,有关上市文件必须说明有关发售期间的详情,而下列各项适用于该等详情:

(1) 上市文件所订明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权利,或重新公开接受认购的权利必须:

(a) 限于本交易所接纳因热带气旋警告号或类似的外来因素而可能引致的延误(不论所述的截止日期是否银行工作日);及
 
(b) 载于上市文件的有关详情内;及
 
(2) 在本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限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不可更改或延长,而发行人、包销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可单方面更改或延长该日期或期间,或重新公开接受认购。
 
4. 本应用指引由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香港,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