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项应用指引 恶劣天气信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1. | 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并在交易所上市规则内界定或阐释的词汇,其涵义与用于交易所上市规则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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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简介 根据T+2结算系统,证券将于截止过户日前两个交易日按除权基准买卖。这两个交易日在本应用指引中称为第一个除净日及第二个除净日。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则记录日期及第二个除净日为同一日。
本应用指引列出有关紧急股票过户登记的安排,这种安排在除净日或截止过户日受恶劣天气信号影响的情况下适用。上市发行人在更改派息日期及╱或延长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时间时必须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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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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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应用指引自1994年5月17日起生效。 |
香港,1994年5月17日
于2000年8月8日修订
于2004年3月31日再次修订
于2007年6月25日再次修订
于2008年9月1日再次修订
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修订
于2020年10月1日再次修订
于2024年9月23日再次修订
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情况 | 于第二个除净日发出/取消台风警告或「极端情况」 | 第二个除净日 | 股票过户登记处 | 截止过户日 | 过户登记册或股东登记名册截止过户期间 | 须作出的公布 | |
时间 | 情况 |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最后时间 (见第3(2)段附注(iii)) | |||||
(a) | 上午九时至正午十二时 |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或仍然悬挂,并于正午十二时或之前仍未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正午十二时或之前仍未取消 | 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 | 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截止过户期间可随截止过户日的延迟而予以展延,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 毋须作出公布,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i) 派付股息日亦告延迟,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新的派付股息日;或 (ii) 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日期递延, 在此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此项更改的公告 |
(b) | 正午十二时至下午三时 | 在此期内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及/或 「极端情况」在此期间公布 | |||||
(c) | [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 ||||||
(d) | 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 |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但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或之前已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但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或之前已取消 | 延至该下一个营业日 | 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正午十二时 | 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截止过户期间可随截止过户日的延迟而予以展延,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 毋须作出公布,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i) 派付股息日亦告延迟,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新的派付股息日;或 (ii) 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日期递延, 在此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此项更改的公告 |
(e) | 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 |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但到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后至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已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但到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后至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已取消 | 延至该下一个营业日 | 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下午五时 | 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
(f) | 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 |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到下一营业日正午十二时后始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到下一营业日正午十二时后始取消 | 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正午十二时 | 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
(g) | 正午十二时或之前 | 八号或以上风球除下及/或「极端情况」取消 | 不变 | 延至同日下午五时 | 不变 | 不变 | 毋须作出公布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情况 | 于第二个除净日发出/取消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 第二个除净日 | 股票过户登记处 | 截止过户日 | 过户登记册或股东登记名册截止过户期间 | 须作出的公布 | |
时间 | 情况 |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最后时间 (见第3(3)段附注(iii)) | |||||
(a) | 上午九时前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发出并在正午十二时仍然生效 | 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 | 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截止过户期间可随截止过户日的延迟而予以展延,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 毋须作出公布,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i) 派付股息日亦告延迟,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新的派付股息日;或 (ii) 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日期递延, 在此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此项更改的公告 |
(b) | 上午九时前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九时前发出但于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取消 | 不变 | 延至同日下午五时 | 不变 | 不变 | 毋须作出公布 |
(c) | 上午九时或之后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九时或之后发出 | 不变 | 不变 | 不变 | 不变 | 毋须作出公布 |
注意:如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截止过户日发生以上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上述的有关安排亦将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