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项应用指引 恶劣天气信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交易所上市规则」)

《第8 项应用指引》

依据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6 条发出

在恶劣天气信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1.

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并在交易所上市规则内界定或阐释的词汇,其涵义与用于交易所上市规则时相同。

在本应用指引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结算公司」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文义所指的情况下包括其代理商、指定代理人、代表、高级人员及雇员;
 
「参与者」
 
指当时获结算公司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人士。
 
2.

简介
 

根据T+2结算系统,证券将于截止过户日前两个交易日按除权基准买卖。这两个交易日在本应用指引中称为第一个除净日及第二个除净日。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则记录日期及第二个除净日为同一日。

 

本应用指引列出有关紧急股票过户登记的安排,这种安排在除净日或截止过户日受恶劣天气信号影响的情况下适用。上市发行人在更改派息日期及╱或延长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时间时必须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宣布。
 

附注:就本第2段而言,凡提及「交易日」,其涵义与用于《交易所规则》时相同。
 
3.

本交易所的规定
 

(1)

由上市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获结算公司指定为有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存放及交收的日期起计:
 

(a)于香港、香港以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或成立(认可集体投资计划除外)的发行人须向每位参与者(无论该参与者是否属发行人的股东)提交与相关合资格证券有关的公司通讯,同时向该等证券的持有人递送该等文件。倘实际可行时,在参与者事先要求下发行人需向其提供合理数目的额外文件,并承诺向持有该等合资格证券实益权益的真正客户提供;及
 
(b)发行人须在其印发的有关该等合资格证券的每份上市文件载列声明,述及该等证券的交易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投资者应就有关该等交收安排的详情及该等安排对其权益的影响谘询其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
 
注:结算公司将向上市发行人提供参与者的最新名单。
 
(2)

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期间的紧急股票登记安排
 

附注:

仅就本第3(2)段及本应用指引附录A所载表格而言:
 

(i)凡提及股票过户登记处的「正常营业时间」,乃指最低限度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止;
 
(ii)[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iii)凡提及「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须视乎发行人的股票过户登记处的实际营业时间而定;及
 
(iv)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日期将为记录日期,而有关第二个除净日的顺延规定则相应适用于记录日期。
 
 

如第一个除净日出现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则第一个除净日、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及截止过户日均维持不变。

 

但如第二个除净日出现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则会影响买主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如第二个除净日出现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以下安排适用:
 

(a)

在上午九时至正午十二时之间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并在正午十二时或之前仍未除下或取消者:
 

(i)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及
 
(ii)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b)

在正午十二时至下午三时之间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
 

(i)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及
 
(ii)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c)[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d)

在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之间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但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九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者:
 

(i)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正午十二时;及
 
(ii)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e)

在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之间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但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九时后至正午十二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者:
 

(i)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下午五时;及
 
(ii)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f)

在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之间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但在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十二时后仍未除下或取消者:
 

(i)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正午十二时;及
 
(ii)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g)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极端情况」在正午十二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同日下午五时,但截止过户日则不会自动作出改变;
 
(h)在上述每项情况中,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截止过户日的任何递延更改规定的截止过户期间,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i)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上述(a)-(g)段所作出的改变通知本交易所或作出任何宣布。所有投资者及从业员应留意此等股票登记的应急安排,因为台风吹袭后就日期改变所作的任何事后宣布并不能给予他们任何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的递延影响派付股息日或截止过户日的最后期限,上市发行人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公布新派付股息日及截止过户期间任何更改;
 
(j)如任何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之截止过户日发生上述(a)-(g)段的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同样的安排亦将适用;
 
(k)倘截止过户日期鉴于此等安排而自动更改者,上市发行人需碓保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布或通函内凡提及该日之处,概指已作更改的日期。
 
 为清楚起见,建议的安排以表格形式载列于所附的附录A。
 
(3)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注:仅就本第3(3)段及本应用指引附录B所载表格而言:
 
(i)凡提及股票过户登记处的「正常营业时间」,乃指最低限度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止;
 
(ii)[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iii)凡提及「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须视乎发行人的股票过户登记处的实际营业时间而定;及
 
(iv)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日期将为记录日期,而有关第二个除净日的顺延规定则相应适用于记录日期。
 
 

如第一个除净日出现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第一个除净日、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及截止过户日均维持不变。

 

但如第二个除净日出现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则会影响买主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如第二个除净日出现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以下安排适用:
 

(a)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九时前发出,并在正午十二时仍然生效:
 

(i)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及
 
(ii)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b)如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九时前发出,而在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取消,则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同日下午五时,而截止过户日则毋须自动更改;
 
(c)如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九时或之后发出,则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及截止过户日均毋须更改,股票过户登记处如常对外办公;
 
(d)在上述任何一项情况中(如适用),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截止过户日的任何递延更改已宣布的截止过户期间,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e)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上述(a)—(b)段所作出的改变通知本交易所或作出任何宣布。所有投资者及从业员应留意此等股票登记的应急安排,因为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发出后就日期改变所作的任何事后宣布并不能给予他们任何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的递延影响派付股息日或截止过户日的最后期限,上市发行人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公布新派付股息日及截止过户期间任何更改;
 
(f)如任何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之截止过户日发生上述(a)—(c)段的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同样的安排亦将适用;
 
(g)倘截止过户日期鉴于此等安排而自动更改者,上市发行人需确保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布或通函内凡提及该日之处,概指已作更改的日期。
 
 为清楚起见,建议的安排以表格形式载列于所附的附录B。
 
4.本应用指引自1994年5月17日起生效。
 

香港,1994年5月17日

于2000年8月8日修订

于2004年3月31日再次修订

于2007年6月25日再次修订

于2008年9月1日再次修订

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修订

于2020年10月1日再次修订

于2024年9月23日再次修订
 

第8项 应用指引附录A

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情况于第二个除净日发出/取消台风警告或「极端情况」第二个除净日股票过户登记处截止过户日过户登记册或股东登记名册截止过户期间须作出的公布
时间情况接受股票过户登记最后时间
(见第3(2)段附注(iii))
(a)上午九时至正午十二时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或仍然悬挂,并于正午十二时或之前仍未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正午十二时或之前仍未取消
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截止过户期间可随截止过户日的延迟而予以展延,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毋须作出公布,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i) 派付股息日亦告延迟,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新的派付股息日;或

(ii) 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日期递延,

在此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此项更改的公告
(b)正午十二时至下午三时在此期内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及/或

「极端情况」在此期间公布
(c)[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d)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但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或之前已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但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或之前已取消
延至该下一个营业日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正午十二时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截止过户期间可随截止过户日的延迟而予以展延,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毋须作出公布,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i) 派付股息日亦告延迟,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新的派付股息日;或

(ii) 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日期递延,

在此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此项更改的公告
(e)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但到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后至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已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但到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后至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已取消
延至该下一个营业日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下午五时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f)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到下一营业日正午十二时后始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到下一营业日正午十二时后始取消
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正午十二时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g)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八号或以上风球除下及/或「极端情况」取消不变延至同日下午五时不变不变毋须作出公布

 

注意:如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截止过户日发生以上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上述的有关安排亦将同样适用。
 

 

第8 项应用指引附录B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情况于第二个除净日发出/取消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第二个除净日股票过户登记处截止过户日过户登记册或股东登记名册截止过户期间须作出的公布
时间情况接受股票过户登记最后时间
(见第3(3)段附注(iii))
(a)上午九时前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发出并在正午十二时仍然生效
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截止过户期间可随截止过户日的延迟而予以展延,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毋须作出公布,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i) 派付股息日亦告延迟,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新的派付股息日;或

(ii) 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日期递延,

在此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此项更改的公告
 
(b)上午九时前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九时前发出但于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取消
不变延至同日下午五时不变不变毋须作出公布
(c)上午九时或之后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上午九时或之后发出
不变不变不变
 
不变
 
毋须作出公布
 

注意:如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截止过户日发生以上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上述的有关安排亦将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