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项应用指引 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10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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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交易所上市规则」)

第8 项应用指引

依据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6 条发出

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
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
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1. 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并在交易所上市规则内界定或阐释的词汇,其涵义与用于交易所上市规则时相同。

在本应用指引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中央结算系统」
 
指由结算公司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结算公司」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文义所指的情况下包括其代理商、指定代理人、代表、高级人员及雇员;
 
「参与者」
 
指当时获结算公司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人士。
 
2. 简介
 
随着中央结算系统的实施,本交易所希望在上市发行人向股东发出通讯方面尽量能维持现状。此外,本交易所希望确保获结算公司指定为有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存放及交收的证券的投资人士获告知在何处可获取有关的资料,以了解中央结算系统对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该等证券有何影响。这可减少市场受扰乱的情况出现,并使上市发行人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尽量顺利过渡到中央结算系统。随着中央结算系统的实施,亦需落实有关紧急股票过户登记的安排,这种安排在除净日或截止过户日受台风、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及╱或黑色暴雨警告影响的情况下适用。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如适用)上市协议规定,倘上市发行人因特殊情形(如台风)而需要更改其截止过户日期时,其需要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在报章上刊登通告。倘实施以下安排,上市发行人在更改派息日期及╱或延长截止过户期间才需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宣布。
 
附注: 根据《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则》,如因超强台风引致「极端情况」,例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规模停电,香港政府可发出「极端情况」公布。在「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即八号台风警告取消后的两小时),香港政府会审视情况,并在两小时期限届满前,再公布会否延长或取消「极端情况」。
 
3. 本交易所的新规定
 
(1) 由上市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获结算公司指定为有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存放及交收的日期起计:
 
(a) 于香港、香港以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或成立(认可集体投资计划除外)的发行人须向每位参与者(无论该参与者是否属发行人的股东)提交与相关合资格证券有关的公司通讯各一份,同时向注册地址位于香港的该等证券的持有人递送该等文件。倘实际可行时,在参与者事先要求下发行人需向其提供合理数目的额外文件,并承诺向持有该等合资格证券实益权益的真正客户提供;及
 
(b) 发行人须在其印发的有关该等合资格证券的每份上市文件载列声明,述及该等证券的交易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投资者应就有关该等交收安排的详情及该等安排对其权益的影响谘询其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
 
注: 结算公司将向上市发行人提供参与者的最新名单。
 
(2) 台风或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期间的紧急股票登记安排
 
附注: 仅就本第3(2)段及本应用指引附录A所载表格而言:
 
(i) 凡提及股票过户登记处的「正常营业时间」,乃指最低限度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止;及
 
(ii) 凡提及「交易日」,其涵义与用于《交易所规则》时相同。
 
  随着中央结算系统的实施,本交易所已改聘用T+2日交收系统,根据该系统,证券在刊登通告日期前两个交易日以除权方式交易(「除净日」),上市发行人的过户名册或股东名册于该日(在记录日期之前)截止过户登记(「截止过户日」);本应用指引所指在截止过户日前的两个交易日分别为第一及第二个除净日。倘此两个除净日其中之一遇台风来袭或出现「极端情况」,则会影响买主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倘遇台风或出现「极端情况」,以下安排适用:
 
(a) 在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上午九时至正午十二时之间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又或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并在有关除净日正午十二时或之前仍未除下或取消者:
 
(i)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日期应按每个受影响的除净日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办理过户登记事宜;及
 
(ii) 截止过户日按受影响的除净日日数自动顺延;
 
(b) 在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正午十二时至下午三时之间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又或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
 
(i)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日期应按每个受影响的除净日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办理过户登记事宜;及
 
(ii) 截止过户日按受影响的除净日日数自动顺延;
 
(c) 在第一个除净日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之间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就该除净日缩减的营业时间内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时间表不作任何改变;
 
(d) 在第二个除净日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之间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又或公布「极端情况」,但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九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者:
 
(i)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须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十二时;及
 
(ii) 倘原截止过户并非营业日,则截止过户日须自动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e) 在第二个除净日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之间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又或公布「极端情况」,但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九时后至正午十二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者:
 
(i)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须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下午五时;及
 
(ii) 倘原截止过户日并非营业日,则截止过户日须自动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f) 在第二个除净日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之间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又或公布「极端情况」,但在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十二时后仍未除下或取消者:
 
(i)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须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十二时;及
 
(ii) 截止过户日须自动顺延至该日;
 
(g) 八号风球或「极端情况」在第一个除净日正午十二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时间或截止过户日不会因该除净日所缩减的营业时间而作出改变。另一方面,八号风球或「极端情况」在第二个除净日正午十二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时间应最低限度递延至同日下午五时,但截止过户日则不会自动作出改变;
 
(h) 在上述每项情况中,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截止过户日的任何递延更改规定的截止过户期间,以保持截止过户期间不变;
 
(i) 上市发行人毋须根据本应用指引就除净日或截止过户日的改变通知本交易所或作出任何宣布。所有投资者及从业员应留意此等股票登记的应急安排,因为台风吹袭后就日期改变所作的任何事后宣布并不能给予他们任何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的递延影响派付股息日或截止过户日的最后期限,上市发行人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公布新派付股息日及截止过户期间任何展延;
 
(j) 任何递延除净日或顺延截止过户日如发生上述(a)-(g)段的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同样的安排亦将适用;
 
(k) 倘截止过户日期鉴于此等安排而自动更改者,上市发行人需碓保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布或通函内凡提及该日之处,概指已作更改的日期。
 
  为清楚起见,建议的安排以表格形式载列于所附的附录A。
 
(3)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注: 仅就本第3(3)段及本应用指引附录B所载表格而言:
 
(i) 凡提及股票过户登记处的「正常营业时间」,乃指最低限度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止;及
 
(ii) 凡提及「交易日」,其涵义与用于《交易所规则》时相同。
 
  随着中央结算系统的实施,本交易所已改用T+2日交收系统,根据该系统,证券在刊登通告日期前两个交易日以除权方式交易(「除净日」),上市发行人的过户名册或股东名册于该日(在记录日期之前)截止过户登记(「截止过户日」);本应用指引所指在截止过户日前的两个交易日分别为第一及第二个除净日。倘此两个除净日期中之一遇到黑色暴雨警告讯号,则会影响买主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倘遇到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时,以下安排适用:
 
(a) 如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于上午九时前发出,并在正午十二时仍然生效时;
 
(i)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日期应按每个受影响的除净日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及
 
(ii) 截止过户日按受影响的除净日日数自动顺延;
 
(b) 如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于上午九时前发出,而在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取消,则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时间须递延至同日下午五时,而截止过户日则毋须自动更改;
 
(c) 如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于上午九时或之后发出,则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时间及截止过户日均毋须更改,股票过户登记处如常对外办公;
 
(d) 在上述任何一项情况中(如适用),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截止过户日的任何递延更改已宣布的截止过户期间,以便截止过户期间维持同样的日数;
 
(e) 上市发行人毋须根据本应用指引就除净日或截止过户日的改变通知本交易所或作出任何宣布。所有投资者及从业员应留意此等股票登记的应急安排,因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发出后就日期改变所作的任何事后宣布并不能给予他们任何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的递延影响派付股息日或截止过户日的最后期限,上市发行人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公布新派付股息日及截止过户期间任何展延;
 
(f) 任何递延除净日或顺延截止过户日如发生上述(a)—(c)段的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同样的安排亦将适用;
 
(g) 倘截止过户日期鉴于此等安排而自动更改者,上市发行人需确保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布或通函内凡提及该日之处,概指已作更改的日期。
 
  为清楚起见,建议的安排以表格形式载列于所附的附录B。
 
4. 本应用指引自1994年5月17日起生效。
 
香港,1994年5月17日

于2000年8月8日修订

于2004年3月31日再次修订

于2007年6月25日再次修订

于2008年9月1日再次修订

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修订

于2020年10月1日修订
 
第8项 应用指引附录A
T+2交收系统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情况 除净日 发出/取消台风警告或「极端情况」 股票过户登记处 截止过户日 过户登记册或股东登记名册截止期间 须作出的公布
时间 风球情况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时间
1 首日 上午九时至
正午十二时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或仍然悬挂,并于正午十二时或之前仍未除下;或

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正午十二时或之前仍未取消
各受影响的除净日递延至下一营业日(正常营业时间) 按受影响除净日日数自动顺延 截止过户期间可随截止过户日的延迟而予以展延,使截止过户期间维持不变 毋须作出公布,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i) 派付股息日亦告延迟,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新的派付股息日;或

(ii) 截止过户期间延长,

在此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此项更改的公告
2 次日
3 首日 正午十二时
至下午三时
在此期内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或仍然悬挂;或

「极端情况」在此期间公布或维持有效
4 次日
5 首日 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 首除净日不延期 不变 不变 毋须作出公布
6 次日 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但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或之前已除下;或

公布「极端情况」,但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或之前已取消
延至下一营业日正午十二时 如原截止过户日期为营业日-不变。否则延至下一营业日 截止过户期间可随截止过户日的延迟而予以展延,使截止过户期间维持不变 毋须作出公布,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i) 派付股息日亦告延迟,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新的派付股息日;或
(ii) 截止过户期间延长,

在此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此项更改的公告
7 次日 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但到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后至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已除下;或

公布「极端情况」,但到下一营业日上午九时后至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已取消
延至下一营业日下午五时 如原截止过户日期为营业日-不变。否则延至下一营业日
8 次日 下午三时至下午四时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到下一营业日正午十二时后始除下;或

公布「极端情况」,到下一营业日正午十二时后始取消
延至下两个营业日正午十二时(「下两个营业日」 自动延至下两个营业日
9 首日 正午十二时或之前 八号风球除下或「极端情况」取消 不延期 不变 不变 毋须作出公布
10 次日 正午十二时或之前 八号风球除下或「极端情况」取消 延至同日下午五时
 
注意:递延除净日或顺延截止过户日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上述的有关安排亦将同样适用。
 
 
第8 项应用指引附录B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情况 除净日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发出/取消 股票过户登记处 截止过户日 过户登记册或股东
登记名册截止期间
须作出的公布
时间 风球情况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时间
1 首日 上午九时前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发出并在正午十二时仍然生
各受影响的除净日递延至下一营业日(正常营业时间) 按受影响除净日日数自动顺延 截止过户期间可随截止过户日的延迟而予以展延,以便截止过户期间维持同样的日数
毋须作出公布,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i) 派付股息日亦告延迟,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新的派付股息日;或

(ii) 截止过户期间延长,

在此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
易所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此项更改的公告
 
2 次日
3 首日 上午九时前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于上午九时前发出但于正午十二时或之前取消
延至同日下午五时 不变 不变 毋须作出公布
4 次日
5 首日 上午九时或之后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于上午九时或之后发出
不变 不变
 
不变
 
毋须作出公布
 
6 次日

注意:递延除净日或顺延截止过户日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上述的有关安排亦将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