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项应用指引  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依据《上市规则》第1.06条而发出
 
1. 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的词语,如在《上市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上市规则》所述的意义。
 
2. 序言
 
2.1 本应用指引载列了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上市规则》容许新发行的股份以配售方式发售。本应用指引亦载列了如首次公开招股的证券分成认购及配售两部份时所将采取的若干程序。
 
3. 股份分配
 
3.1
供公开认购的证券总数(如股份的发行同时涉及配售部份及认购部份,则将任何回补因素计算在内)平均分为两组:A组及B组。A组证券应按公平原则分配予认购额为500万港元或以下的申请人。B组证券则应按公平原则分配予认购额超过500万港元(但以B组的股份价值为上限)的申请人。假如其中一个组别的股份认购不足,则应将余下的股份拨入另一个组别以满足该组别的需求,并相应地予以分配。若投资者申请的股份数目,较每个组别原先获得分配的股份总数为多,有关申请概不受理。同时在同一组或两个组别所作的重复申请将不获接纳。
 
4. 涉及认购部份的招股活动
 
4.1 发行人应紧记,根据《上市规则》第7.10段,若公众人士对有关证券的需求可能颇大,交易所可能不会批准新申请人以配售方式上市,交易所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其中一个主要的考虑因素是该项公开招股活动的规模。
 
4.2
若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同时包括有配售部份与认购部份,则应按下列准则厘定认购部份的股份分配最低份额:

- 初步分配招股事项所发售股份的10%;

- 当市场对认购部份的股份总需求量达到初订份额的15倍(但不超过50倍)时,运用回补机制,以便增加股份数目至30%;

- 当市场对认购部份的股份总需求量达到初订份额的50倍(但不超过100倍)时,运用回补机制,以便增加股份数目至40%;及

- 当市场对认购部份的股份总需求量达到初订份额的100倍或以上时,运用回补机制,以便增加股份数目至50%。

若投资者对认购部份的需求低于初订分配份额,则可将该等认购不足的股份转拨予配售部份。
 
4.3
发行人如授予整体协调人超额分配选择权,整体协调人可自行将有关股份分配予公开认购部份及配售部份。整体协调人应将超额分配股份的额度,限于超额分配选择权所允许的限额。
 
4.4
发行人应在有关股份开始买卖前,以数字形式或实质描述形式披露有意申购配售部份的水平。
 
4.5
投资者可自由选择申购配售部份或认购部份。如配售部份及认购部份的招股程序于同时结束,则投资者可一方面申购认购部份其中一个组别的股份,并同时表达有兴趣申购配售部份的意向。投资者只可接受配售部份或是认购部份的股份。未获分配认购部份股份的投资者则可接受配售部份的股份。
 
4.6
发行人不应接纳同一组别或组别之间的重复申请。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必须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并拒绝该等已获分配认购部份股份的投资者就配售部份股份所提出的申购意向。未获分配认购部份股份的投资者可接受配售部份的股份。
 
5. 披露
 
5.1 保荐人应确保在招股章程内载列上述程序的细则。
 
6. 生效日期
 
6.1 本应用守则于1998年6月26日起生效。
 
香港,199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