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
发行人应紧记,根据《上市规则》第7.10段,若公众人士对有关证券的需求可能颇大,交易所可能不会批准新申请人以配售方式上市,交易所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其中一个主要的考虑因素是该项公开招股活动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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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若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同时包括有配售部份与认购部份,则应按下列准则厘定认购部份的股份分配最低份额:
- 初步分配招股事项所发售股份的10%;
- 当市场对认购部份的股份总需求量达到初订份额的15倍(但不超过50倍)时,运用回补机制,以便增加股份数目至30%;
- 当市场对认购部份的股份总需求量达到初订份额的50倍(但不超过100倍)时,运用回补机制,以便增加股份数目至40%;及
- 当市场对认购部份的股份总需求量达到初订份额的100倍或以上时,运用回补机制,以便增加股份数目至50%。
若投资者对认购部份的需求低于初订分配份额,则可将该等认购不足的股份转拨予配售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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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发行人如授予包销商超额分配选择权,包销商可自行将有关股份分配予公开认购部份及配售部份。包销商应将超额分配股份的额度,限于超额分配选择权所允许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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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发行人应在有关股份开始买卖前,以数字形式或实质描述形式披露有意申购配售部份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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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投资者可自由选择申购配售部份或认购部份。如配售部份及认购部份的招股程序于同时结束,则投资者可一方面申购认购部份其中一个组别的股份,并同时表达有兴趣申购配售部份的意向。投资者只可接受配售部份或是认购部份的股份,未获分配配售部份股份的投资者则可接受认购部份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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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发行人不应接纳同一组别或组别之间的重复申请。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必须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并拒绝该等已获配售部份股份的投资者就认购部份股份所提交的申请,以及识别并拒绝该等已获分配认购部份股份的投资者就配售部份股份所提出的申购意向。未获分配认购部份股份的投资者可接受配售部份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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