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3 6.05 › 6.04 证券如已短暂停牌或停牌,复牌程序将视情况而定,本交易所保留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利。发行人一般须公布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理由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如属适用)。在若干情况下(如因等候公告而须短暂停牌),作出公告后将尽快复牌。在其他情况下(如《上市规则》第14.84条所述的情况),停牌将会持续,直至发行人符合所有有关的规定为止。如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发行人并无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恢复其上市地位,则可能导致本交易所将其除牌。 附注: (1) 参阅《第11项应用指引》。 ‹ 6.03 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