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发行人证券有关的一般事项

    • 已发行股份的变动- 翌日披露报表及月报表 (17.27A-17.27C)

      • 17.27A

        (1)除《GEM上市规则》其他部分所载的特定规定外,并在不影响有关的特定规定的情况下,凡发行人因为《GEM上市规则》第17.27A(2)条所述的任何事件或与此第17.27A(2)条所述的事件有关而令其已发行股份或库存股份出现变动时,发行人须在不迟于有关事件发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报表,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上;所呈交的报表,须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和内容作出。
         
        (2)
        《GEM上市规则》第17.27A(1)条所述的事件如下:
         
        (a)
        下列任何一项:
         
        (i)配售;
         
        (ii)代价发行;
         
        (iii)公开售股;
         
        (iv)供股;
         
        (v)红股发行;
         
        (vi)以股代息;
         
        (vii)在GEM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
         
        (viii)购回股份或其他证券;
         
        (ix)就根据股份计划授予发行人的董事的股份奖励或期权而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
         
        (x)发行人的董事(并非根据股份期权计划)行使期权;
         
        (xi)资本重组;或
         
        (xii)不属于《GEM上市规则》第17.27A(2)(a)(i)至(xi)条或第17.27A(2)(b)条所述的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份或库存股份变动;及
         
        (b)
        在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7A(3)条的规定下,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i)就根据股份计划授予参与人(发行人的董事除外)的股份奖励或期权而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
         
        (ii)非发行人的董事(并非根据股份期权计划)行使期权;
         
        (iii)行使权证;
         
        (iv)转换可换股证券;
         
        (v)赎回股份或其他证券;
         
        (vi) 在购回或赎回股份结算完成后注销购回或赎回股份;或
         
        (vii)注销库存股份。
         
        (3)
        《GEM上市规则》第17.27A(2)(b)条所述的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产生披露责任:
         
        (a)有关事件令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出现5%或5%以上的变动,而且不论是该事件本身单独的影响,或是连同该条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所一并合计的影响;后者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是指自上市发行人上一次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27B条刊发月报表后或上一次根据本条规则第17.27A条刊发报表(以较后者为准)以后所发生的事件;或
         
        (b)发生了一项《GEM上市规则》第17.27A(2)(a)条所述事件,而之前有关的第17.27A(2)(b)条所述事件并未有在按第17.27B条刊发的月报表,或按本条规则第17.27A条刊发的报表内披露。
         
        (4)就《GEM上市规则》第17.27A(3)条而言,在计算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上市发行人在发生其最早一项的相关事项前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额; 该最早一项相关事项并未有在按《GEM上市规则》第17.27B条刊发的月报表,或按本条规则第17.27A条刊发的报表内披露的。
         

      • 17.27B

        上市发行人须在不迟于每个历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月报表,以供登载在本交易所的网站上,内容涉及该上市发行人的股本证券(包括库存股份)、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但不论上一份月报表提供的资料是否有任何变动亦须呈交);月报表须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月报表内容其中包括根据期权、权证、可换股证券或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而已发行、出售或转让及可能发行、出售或转让的股本证券(包括库存股份)、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在该段期间结束时的数目。
         
        附注: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发行人提交获授人名单以及根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向每名获授人授出的股份及/或期权的变动,呈交格式以本交易所当时规定为准。
         

      • 17.27C

        上市发行人须就《GEM上市规则》第17.27A条所指的翌日披露报表及第17.27B条所指的月报表内报告的每项新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作出如下确认(如适用):
         

        (1)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已获发行人董事会正式授权批准,并遵照所有适用上市规则、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定进行;
         
        (2)上市发行人已收取其在是次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应得的全部款项;
         
        (3)已履行《GEM上市规则》「上市资格」项下所规定有关上市的一切先决条件;
         
        (4)批准证券上市买卖的正式函件内所载的所有条件(如有)已予履行;
         
        (5)

        每类证券在各方面均属相同;
         

        注:

        在此「相同」指:
         

        (a)证券的面值相同,须缴或缴足的股款亦相同;
         
        (b)证券有权领取同一期间内按同一息率计算的股息╱利息,下次派息时每单位应获派发的股息╱利息额亦完全相同(总额及净额);及
         
        (c)证券附有相同权益,如不受限制的转让、出席会议及于会上投票,并在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6)《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的全部文件已经正式存档,而一切其他法律规定亦已全部遵行;
         
        (7)确实所有权文件按照发行、出售或转让条款的规定经已发送╱现正准备发送╱正在准备中并将会发送;
         
        (8)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所示已由其购买或同意购买的全部物业的交易已完成;全部该等物业的购买代价已予缴付;及
         
        (9)有关债券、借贷股份、票据或公司债券的信托契约╱平边契据经已制备及签署,有关详情已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如法律如此规定)。


         

    • 随后的上市 (17.28)

      • 17.28

        发行人须于发行之前申请将属同一类别经已上市的证券的其他证券上市,除非该等证券的上市已获得本交易所批准,否则不得发行该等证券。

    • 在上市后六个月内不得再发行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17.29)

      • 17.29

        在上市发行人的证券于GEM开始买卖日期起计六个月内,不得再发行或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或可转换为上市发行人的股本证券的证券(不论是否属已上市的类别),亦不得就进一步发行或自库存出售或转让股份或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证券订立任何协议(不论有关股份或证券的发行,或库存股份的出售或转让会否在发行人证券在GEM开始买卖日期起计6个月内完成),惟以下者除外:
         

        (1)根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的股份计划发行股份(而有关股份已获本交易所批准上市),或转让库存股份;
         
        (2)行使作为首次公开招股其中一部分的已发行权证的变换权利;
         
        (3)任何资本化发行、削减资本或股份合并或股份分拆;
         
        (4)根据在证券交易开始前订立的协议(该协议中的重大条款已在首次公开招股有关的上市文件中披露)而发行股份或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及
         
        (5)

        发行任何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或可转换为上市发行人股本证券(不论是否属已上市的类别)的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而该发行、出售或转让又符合以下规定者:
         

        (a)有关发行、出售或转让是为收购资产的目的,而该等资产和上市发行人首次上市文件所述的业务能相配合;此外,而有关收购并不构成《GEM上市规则》第19.06(3)19.06(5)、19.06B19.06C条所指的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或极端交易;
         
        (b)有关发行、出售或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在发行、出售或转让后不再是控股股东,且无论如何不得引致发行人的控制权(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定义)有变;
         
        (c)

        有关发行、出售或转让及与其相关的任何交易必须获股东批准,而以下人士必须放弃投票权:
         

        (i)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及其紧密联系人;及
         
        (ii)任何在有关发行、出售或转让及╱或相关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纯因持有上市发行人的股权而产生的利益除外)的股东;及
         
        (d)

        就有关发行、出售或转让及相关交易发送给上市发行人的股东的通函,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载列的通函规定,并包括必要资料,使独立股东在掌握充份资料的情况下,对有关发行、出售或转让及相关交易作出决定。
         

        附注:

        通函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i)由本交易所接纳的独立财务顾问所出具的意见,表明以其意见,有关发行、出售或转让及相关交易建议的条款对上市发行人的股东(不包括《GEM上市规则》第17.29(5)(c)条所述的股东)而言是否公平合理;
         
        (ii)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是否在上市发行人最初上市文件发出之时或以前已有计划或打算收购有关资产的声明;
         
        (iii)出现收购该等资产的机会的情况;
         
        (iv)将予发行、出售或转让的股份或证券的数量,以及对股东造成的摊薄影响;
         
        (v)将予收购的资产的资料(包括其价值);
         
        (vi)如何厘定股份或证券发行价或出售价的说明;
         
        (vii)收购的理由,以及上市发行人必须在上市后6个月内收购资产的原因;
         
        (viii)收购对上市发行人业务和前景以及上市发行人首次上市文件所列的业务目标的影响;
         
        (ix)被收购的资产如何能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相配合;及
         
        (x)将收取股份或证券的人士的详情,及其与上市发行人的核心关连人士的连系(如有)的详情。
         
        (xi)[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附注: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能豁免本条的规定,例如上市发行人于其首次公开招股时所筹得的资金少于其上市文件所载的最高金额,从而使上市发行人可筹得该最高金额的短欠额。

    • 有关发行证券的公告 (17.30-17.30A)

      • 17.29A

        《GEM上市规则》第17.3017.30A17.31条提及的证券或股份分配、发行、发售、配售或认购,均包括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而提及的获分配证券人士则包括库存股份的购买人或承让人。《GEM上市规则》第17.30条不适用于在GEM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

      • 17.30

        如董事同意根据《GEM上市规则》第 17.39条17.41条发行任何证券以筹集现金,发行人须尽快刊登公告,时间上无论如何不得迟过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公告中载有以下资料:
         

        (1)发行人的名称;
         
        (2)

        同意发行证券的数目、类别及总面值;
         

        注:

        如发行涉及(i)可转换为发行人股份的证券;或(ii)可认购股份或有关可转换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则公告亦须载有:
         

        (a)转换价╱认购价,以及调整该价格及╱或可发行股份数目的条文及可换股证券或权证的所有其他主要条款之概要;
         
        (b)可因行使转换权╱认购权而发行的股数上限;及
         
        (c)发行人拟在转换权╱认购权获行使时转让库存股份的意向(如有)。
         
        (3)拟集资总额以及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
         
        (4)每种证券的发行价格及厘定该价格的基准;
         
        (5)发行人从每种证券取得的净价格;
         
        (6)作出发行的理由;
         
        (7)如获分配证券者少于6人,则列明各人的姓名或名称;如获分配证券者为6人或6人以上,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0.12(4)条提供该等人士的详情。本交易所保留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此等获分配证券人士的其他资料的权利;这些资料是本交易所认为要确定此等获分配证券人士的独立性所需的资料(以电子栏表或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形式载列),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实益拥有权的详情;
         
        (8)有关证券于指定日期(配发条款乃于该日厘定)的市场价格;
         
        (9)建议发行证券公布前12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总额以及详细的分项及描述;所得款项的用途;任何尚未动用金额的计划用途;以及发行人如何处理该等款额;
         
        (10)(如适用)银团成员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11)有关发行是否须经股东批准的声明;
         
        (12)如证券是根据股东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权而发行,则列明授权的详情;
         
        (13)如证券是以供股或公开售股形式发行,则列明《GEM上市规则》附录D1B第18段所载资料;
         
        (14)有关发行须符合的条件或否定声明(如适用);及
         
        (15)有关发行的任何其他主要资料(包括限制发行人发行额外证券, 或限制获分配证券者将那些发行予他们的股份出售,或限制现有股东将其获分配而持有之证券出售)。
         
        附注:
        (1)本规则不适用于根据符合《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股份计划授出期权或奖励或发行证券。在此等情况下,发行人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3.06A23.06B23.06C条的公告规定。
         
        (2)就这些期权的行使,发行人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27A条17.27B条的披露责任。

         

      • 17.30A

        若证券是根据股东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权的权限而发行以换取现金,而证券的发行价较《GEM上市规则》第17.42B条所载的标准价格折让20%或20%以上,发行人须尽快刊登公告,时间上无论如何不得迟过紧接有关建议发行证券的协议签订日期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公告中必须披露(其中包括)以下资料:

        (1) (若获分配证券人士少于10人)每名获分配证券人士的姓名╱名称又或(如适用)其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名称,并确认其独立于发行人;及
         
        (2) (若获分配证券人士有10人或10人以上)每名认购额占已发行证券5%或5%以上而获分配证券人士的姓名╱名称又或(如适用)其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名称,以及对该等人士作一整体性的简介,并确认其独立于发行人。计算该5%限额时,每名获分配证券人士、其控股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所认购的证券数目须合并计算。

    • 发售及供股的结果 (17.31)

      • 17.31

        发行人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3条16.15条的规定,公布任何发售以供认购、公开发售、供股或公开售股的结果及其他详情。

        附注: 发行人须公布给予临时所有权文件的货币的任何延长时间。

    • 附于证券的权利的更改 (17.32)

      • 17.32

        发行人须通知本交易所及作出有关由发行人发行或将予发行的任何类别证券所附与权利的任何更改详情的公告,包括其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或行使条款的任何更改。

    • 向现有权证持有人发行新权证及╱或更改现有权证条款 (17.33)

      • 17.33

        在不影响《GEM上市规则》第17.32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果发行人拟向现有权证持有人发行新权证及╱或更改现有权证条款,则发行人必须遵从《GEM上市规则》第21.06条21.07条的规定。

    • 更改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条款 (17.34)

      • 17.34

        在不影响《GEM上市规则》第17.32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果发行人拟更改现有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条款,则发行人必须遵从《GEM上市规则》第22.03条的规定。

    • 购买证券 (17.35)

      • 17.35

        发行人须于发行人或其集团任何成员购买、出售、以抽签或其他形式赎回其上市证券(不论是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之后,尽快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提交一份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的报表以供刊登,而本交易所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向其认为适合的人士发布该等资料。
         

        附注:
        1如属发行人购买其本身证券(不论是否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进行),必须于达成交易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购回详情以安排登载。所提供的资料应包括所购买证券的数目及每一证券的买入价或所支付的最高及最低价。就此须参考《GEM上市规则》第13.13条的规定。
         
        2发行人只可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的规定(如属中国发行人,则由《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五章作修订)在本交易所购买其本身的证券。

    • 规定的公众人士最低持股量 (17.36-17.37)

      • 17.36

        如果发行人获悉公众人士持有的上市证券数目跌至低于《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则发行人须立即知会本交易所及发出公告。

      • 17.37

        发行人一旦获悉公众人士持有的上市证券数目跌至低于指定的最低百分比,则须采取步骤确保尽早回复先前符合规则的水平。

        附注:
        1 依据第九章的规定,如果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的公众持有量不足,则本交易所保留暂停该等证券买卖或取消该等证券上市地位的权利。
         
        2 就此,发行人亦应留意《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的附注。

    • 其他上市 (17.38)

      • 17.38

        当发行人的任何证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证券)于GEM以外的任何其他股票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时,发行人须立即知会本交易所及发出公告,说明其证券在那个股票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并说明此举对GEM上市证券持有人的任何影响。

    • 足够公众持股量 (17.38A)

      • 17.38A

        发行人须于其年报中声明其公众持股量是否足够。有关声明所根据的资料,应以发行人在年报刊发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可以得悉、而其董事亦知悉的公开资料作为基准。

        附注: 获准调低最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的GEM上市发行人(包括根据已删除的《GEM上市规则》第11.23(5)条获授豁免者),在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的公众持股量规定方面,可获得三年宽限期。因此,所有GEM发行人最迟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遵守公众持股量规定。

    • 优先购买权 (17.39-17.42E)

      • 17.39

        除在《GEM上市规则》第 17.41条所述的情况外,发行人董事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方可配发、发行或授予下列证券:
         
        (1) 股份;
         
        (2) 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
         
        (3) 期权、权证或用以认购任何股份或可转换证券的类似权利。
         
        附注: 须注重的原则是:股东应享有认购任何新发行的股本证券的机会,以便能够保障其于股本总额的比例。故此,除非股东另行允许,否则发行人股本证券的所有发行,必须根据现有股东的现有持股量,按比例向彼等(及如适用,向有权获提供发行的发行人其他股本证券的持有人)提供,只有在所提供证券未获该等人士全数认购的情况下,该等证券始可配发或发行予其他人士或不按其现有持股量的比例而 配发或发 行。上述原则可由股东本身作出全面豁免,但不可超逾《GEM上市规则》第17.4117.42条所订明的限制。

      • 17.39A

        《GEM上市规则》第17.3917.42E条提及的证券或股份分配、发行、授予、发售、配售、认购或出售,均包括在GEM上市的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而提及的获分配股份人士则包括此等库存股份的购买人或承让人。

      • 17.40

        尽管《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已有规定,发行人的董事于配发任何有投票权股份(如该项配发会实际改变发行人的控制权)之前,须在股东大会上征得股东的同意。

      • 17.41

        如属以下情况,则毋须取得《GEM上市规则》第17.39条所述的同意:
         

        (1)

        按照一项售股计划,根据发行人股东当时的持股量,按比例(零碎权益除外)但受《GEM上市规则》第10.29条规限,将该等证券分配、发行或授予发行人股东((i)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及/或(ii)如股东居住地区在香港以外,而发行人董事考虑到有关地区的法例或该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后,认为有必要或适宜不将该等股东包括在内,则不包括该等股东)及(如属适用)持有发行人其他股本证券并有权获发售的人士;或
         

        附注:
        1发行人必须查询有关地区的法例之法律限制及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只能在作出此等查询后认为有必要或适宜的情况下,才可不将该等海外股东包括在内。
         
        2如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1)条发售证券而不包括任何居于香港以外地区的股东,发行人须于载列证券发售事项的有关通函或文件中,解释有关原因。发行人须确保在不抵触有关的当地法例、规例及规定下,也同时发送该通函或发售文件予该等股东以供参照。
         
        3《GEM上市规则》第17.41(1)条的股东批准规定豁免并不适用于公开售股的证券分配、发行或授予。
         
        (2)

        如果(亦只有在此情况下)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已透过股东大会上的普通决议案给予发行人董事一般授权(不论是无条件或须受决议案所载明条款及条件的规限),配发或发行证券或作出可能需要发行、配发或出售证券的任何建议、协议或购股权(不论是在该项授权的持续期间或以后),但须受以下限制:即所配发或同意配发的证券总数目,不得超逾(i)发行人在一般性授权的决议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20%(或如属涉及《GEM上市规则》第10.18(3)条所述情况的以介绍方式上市的安排计划,在实行有关计划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20%)及(ii)发行人本身自授出一般授权(最高可达相等于发行人在购回授权的决议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10%)以来所购回证券数目的总额,但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已透过股东大会上的另一普通决议案给予发行人董事一般授权,以便在该20%一般授权上再增加该等回购证券;或
         

        附注:
        1.除了已获独立股东批准外,发行人只有在《GEM上市规则》第20.9020.90B条所载情况下,才可以根据第17.41(2)条所给予的一般性授权,向关连人士发行证券。
         
        2.如发行人在发行授权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后一日的可按授权发行证券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
         
        (3)根据符合《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的股份计划发行股份。

         

      • 17.42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所给予的一般授权须持续有效,直至:

        (1) 决议案通过后发行人首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时一般授权将告失去时效,除非于该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不论无条件或受若干条件规限)予以续期;或
         
        (2) 在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改,两者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17.42A

        如发行人已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取得股东的一般性授权,该等一般性授权在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前的任何更新,均须受下列条文规限:

        (1) 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或(若发行人没有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在内)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必须放弃表决赞成的权利;
         
        (2) 本交易所保留以下权利,即有权要求下列人士放弃其在股东会议上表决赞成有关决议的权利:

        (a) 于董事会决定或批准更新有关授权时当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其联系人;或
         
        (b) 若发行人没有控股股东,则于董事会决定或批准更新有关授权时当时的发行人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在内)及最高行政人员,以及其各自的联系人;
         
        (3) 发行人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47(6)及17.47(7)条第17.47A17.47B17.47C条的规定;
         
        (4) 有关的致股东通函内,必须载有下列各项:发行人自上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以来更新授权的纪录;使用该等授权筹集所得款项;该等款项的用途;任何尚未动用金额的计划用途;以及发行人如何处理该等款项等。通函亦须载有《GEM上市规则》第2.28条所规定的资料;及
         
        (5) 如发行人根据股东既有的持股按比例向股东发售或发行证券(包括因法律或监管上理由而不包括海外股东的情况),发行人毋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42A(1)、(2)或(3)条的规定,也可以在发售或发行证券后立即更新其一般性授权,以使有关一般性授权更新后的未使用部分的百分比,等同一般性授权在发行证券前的未使用部分。在此等情况下,发行人只须取得股东批准及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42A(4)条的规定。

      • 17.42B

        如属配售证券或公开售股以收取现金代价,而有关价格较证券的基准价折让20%或20%以上,则发行人不得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所给予一般性授权而发行证券;上述的基准价,指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签订有关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建议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证券的协议当日的收市价;或
         
        (b)

        下述三个日期当中最早一个日期之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i)公布配售或涉及建议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证券的交易或安排之日;
         
        (ii)签订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建议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证券的协议之日;或
         
        (iii)订定配售、认购或出售价格之日,
         

        除非发行人能证明其正处于极度恶劣财政状况,而唯一可以拯救发行人的方法是采取紧急挽救行动,该行动中涉及以较证券基准价折让20%或20%以上的价格发行证券;或发行人有其他特殊情况。凡根据一般授权发行证券,发行人均须向本交易所提供有关获分配股份人士的详细资料。

         

      • 17.42BB

        如在GEM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则《GEM上市规则》第17.42B条提及的基准价应指下列两者的较高者:(a)出售之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或(b)出售之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 17.42C

        除非初步换股价不低于进行配售时股份的基准价(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7.42B条),否则发行人不得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所给予的一般性授权发行可转换成发行人新股份的证券以收取现金代价。

      • 17.42D

        发行人不得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给予的一般性授权发行可认购(a)发行人新股份或(b)可转换成发行人新股份的证券之权证、认购权或类似权利以收取现金代价。

      • 17.42E

        若发行人拟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39条发行可转换证券或可认购股份的权证、期权或类似权利,则致股东通函中须披露发行人拟在任何此等可转换证券、权证、期权或类似权利获转换或行使时使用库存股份以履行其责任的意向(如有)。

    • 质押发行人证券的资料 (17.43)

      • 17.43

        发行人于获通知或获悉《GEM上市规则》第13.19条所述关于任何控股股东质押或抵押其于发行人的证券之权益的任何事项之后,须发出公告。在此情况下,须予公布的资料如下:
         

        (1)被质押或抵押的证券数目及类别;
         
        (2)作出质押或抵押的目的;
         
        (3)任何其他有关详情;及
         
        (4)

        如果被质押人或被抵押人已出售或拟出售任何证券,则须予以公布,包括受影响或将受影响的证券数目。
         

        附注:
        1依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如果有关责任乃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3条而产生,只要引致责任的情况仍继续存在,则根据本条规则的有关规定的披露亦应收录于发行人随后的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但在《GEM上市规则》第13.16A条所述之期限届满后,则毋须按规定作出上述披露。
         
        2本条所载的披露责任,有别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质押或抵押证券以担保发行人的债务或担保发行人的保证或其他责任所引致的披露责任,该等责任在《GEM上市规则》第17.1917.23条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