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

在不损害《GEM上市规则》第21.06条的一般性原则下,倘发行人拟向现有权证持有人发行新权证,及╱或更改现有权证的行使期或行使价(惟根据该等现有权证的条款自动生效的任何更改除外)(就本条规则而言界定为(「权证建议」),除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21.02(2)条的规定外,亦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本交易所不会批准该权证建议:
 

(1)现有权证必须有一个正内在价值;
 
(2)向现有权证持有人提供的新权证数目通常不得超过该等持有人持有的现有权证的数目;
 
(3)权证建议根据发行人的组织文件的规则及有关权证文据的条款须分别经股东及权证持有人批准,并须于该等会议上以特别决议案通过。本交易所保留权利规定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其持有超过10%尚未行使的现有权证,就有关事项不得投票;
 
(4)上文第3分段所指的股东及权证持有人的批准须在现有权证届满之前至少六个月获得;
 
(5)致股东及权证持有人的有关通函,须同时载有《GEM上市规则》第21.03条规定关于权证建议内所主要述及的权证资料,以及由公布权证建议日期之前三个月起至有关通函刊发日期止期间内,发行人及发行新权证的经办人(如适用)或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或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在作出合理查询之后为发行人或发行人任何董事所知悉者)就现有权证及与权证有关的指定证券的任何交易详情。如有关披露显示任何该等人士实际涉及权证或指定证券的交易,则本交易所保留权利,不批准发行新权证或建议修改现有权证的条款;
 
(6)致股东的有关通函必须载有本交易所所接纳的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就权证建议对发行人的股东而言是否公平及合理提出意见;
 
(7)致股东的有关通函必须载有董事作出的声明,说明发行人已取得由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指权证建议符合发行人的组织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现有权证文据的条款;及
 
(8)除非发行人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只除仍须待股东、权证持有人及本交易所批准),否则不可公布权证建议。该公告须在本交易所向发行人证实本交易所信纳其已符合有关规定之后尽快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