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A
(1) | 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时刊发的上市文件里列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本身不得(并须促使有关登记持有人不得):
上市文件内提及的售股不受上述限制。 | ||||
(2) | 就本条规则而言,任何人如拥有证券的最终实益拥有权或控制权(不论通过一连串的公司或其他方法拥有),即被视为证券的实益拥有人。 | ||||
附注: | 如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的规定,以维持证券有一个公开市场及足够公众持股量,则控股股东可自由在有关期间购买额外证券及出售该等额外证券。 |
(1) | 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时刊发的上市文件里列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本身不得(并须促使有关登记持有人不得):
上市文件内提及的售股不受上述限制。 | ||||
(2) | 就本条规则而言,任何人如拥有证券的最终实益拥有权或控制权(不论通过一连串的公司或其他方法拥有),即被视为证券的实益拥有人。 | ||||
附注: | 如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的规定,以维持证券有一个公开市场及足够公众持股量,则控股股东可自由在有关期间购买额外证券及出售该等额外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