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5

就《GEM上市规则》第13.15条13.20条而言,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2)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3) 「上市日期」指新申请人的证券开始在GEM买卖的日期;及
 
(4)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5) 凡有关「出售」(证券)的提述,包括(对该等证券)设立任何期权、权利或权益,但不包括下述各项:

(a) 任何与新申请人证券首次公开招股包销商订立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借股安排:

(i) 借股安排在首次上市文件中详述,并须用于以下唯一目的,即在包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或同类权利之前补回空仓;
 
(ii) 向有关股东借取的最高股份数目是超额配股权在全面行使时可予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及
 
(iii) 在可行使超额配股权最后一天或超额配股权全部行使之日(如属较早者)之后3个营业日之内,归还相同数目的股份予有关股东;及
 
(b) 任何在发行人上市日后第二个6个月内以《GEM上市规则》第20.90(4)条所述方式进行的证券配售及发行,而:

(i) 证券配售及发行完成前后有关股东所持之证券数量不变;及
 
(ii) 在完成配售及发行证券后,配售证券不会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再是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