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第十七章) 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情况 | 于第二个除净日发出/取消台风警告或「极端情况」 | 第二个除净日 | 股票过户登记处 | 截止过户日 | 过户登记册或股东登记名册的截止过户期间 | 须作出的公布 | |||||
时间 | 情况 | 接受股票过户登记的最后时间 (见第17.79条附注2(d)) | |||||||||
(1) | 上午9时至 中午12时 |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并于中午12时或之前仍未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中午12时或之前仍未取消 | 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 | 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截止过户期间可根据截止过户日的押后而延展,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 毋须作出公布,除非: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快刊登有关该等变动的通告。 | ||||
(2) | 中午12时至 下午3时 |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及/或 「极端情况」在此期间公布 | |||||||||
(3) | [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 ||||||||||
(4) | 下午3时至 下午4时 |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或之前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或之前已取消 | 延至该下一个营业日 | 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 | 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截止过户期间可根据截止过户日的押后而延展,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 毋须作出公布,除非: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尽快刊登有关该等变动的通告。 | ||||
(5) | 下午3时至 下午4时 |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后中午12时前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后至中午12时前已取消 | 延至该下一个营业日 | 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下午5时 | 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
(6) | 下午3时至 下午4时 |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后方除下;及/或 公布「极端情况」,到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后始取消 | 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 | 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
(7) | 中午12时或之前 | 八号或以上风球除下及/或「极端情况」取消 | 没有变动 | 延至同日下午5时 | 没有变动 | 没有变动 | 毋须作出公布 |
注意:如果于经递延的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的截止过户日发生上述任何情况,经作出细节上的修改后,上述有关的安排亦将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