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如果于上午9时至中午12时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并于中午12时或之前仍未除下或取消: (a) | 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及 | (b) | 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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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果于中午12时至下午3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 (a) | 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及 | (b) | 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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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
(4) | 如果于下午3时至4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 (a) | 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及 | (b) | 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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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果于下午3时至4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后至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 (a) | 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下午5时;及 | (b) | 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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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果于下午3时至4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之后才除下或取消: (a) | 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及 | (b) | 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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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果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极端情况」于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则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同日下午5时,但截止过户日则毋须自动更改; |
(8) | 在上文(1)至(7)分段所述的各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截止过户日的任何递延改动规定的截止过户期间,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
(9) | 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上文(1)至(7)分段所作的改动而发表任何公告。所有投资者及参与者应获悉此等紧急股份登记安排,因为于台风后有关更改日期的任何事后公告均可能对彼等没有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延误对派息日或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日有影响,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有关新派息日及更改截止过户期间的通告; |
(10) | 如果上文(1)至(7)分段所述任何情况于递延的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的截止过户日发生,相同的安排经必要变通后将适用; |
(11) | 上市发行人须确保,如果截止登记日期因上述安排而自动更改,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告或致股东通函内对该日期的任何提述将包括该个经更改的日期。 |
附注: | 1 | 为清楚起见,上述各项安排已撮录于本章结尾所载之表1内。 | 2 | 就本规则及本章结尾所载之表1而言: (a) | 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正常营业时间」至少为上午9时至下午4时; | (b) | [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 (c) | 「参与者」指当时获结算公司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的人士; | (d) | 凡提及「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须视乎发行人的股票过户登记处的实际营业时间而定;及 | (e) | 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日期将记录日期,而有关第二个除净日的顺延规定则相应适用于记录日期。 |
| 3 | [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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