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如果于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上午9时至中午12时悬挂或仍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又或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并于有关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仍未除下或取消:
(a) |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按每个受影响除净日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通常营业时间;及
|
(b) |
截止过户日按受影响除净日的日数自动顺延;
|
|
(2) |
如果于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至下午3时悬挂或仍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又或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
(a) |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按每个受影响除净日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及
|
(b) |
截止过户日按受影响除净日的日数自动顺延;
|
|
(3) |
如果于第一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则接受股份登记的时间表毋须就该除净日所减少的营业时间作出改变;
|
(4) |
如果于第二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又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
(a) |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中午12时;及
|
(b) |
如果原有截止登记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截止登记日期须自动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
(5) |
如果于第二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又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后至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
(a) |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下午5时;及
|
(b) |
如果原有截止登记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截止登记日期须自动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
(6) |
如果于第二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又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之后才除下或取消:
(a) |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中午12时;及
|
(b) |
截止登记日期须自动顺延至该日;
|
|
(7) |
如果8号台风讯号或「极端情况」于第一个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则毋须就接受股份登记而改动时间或就该除净日所减少营业时间而改动截止登记日期。另一方面,如果8号台风讯号或「极端情况」于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则接受股份登记的时间须至少延至同日下午5 时,但截止登记日期则毋须自动更改;
|
(8) |
在上文(1)至(7)分段所述的各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暂停登记日期所作的任何延期而改动所设定的截止登记期间,以便令截止登记期间维持不变;
|
(9) |
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本规则对除净日或截止登记日期所作的改动而发表任何公告。所有投资者及参与者应获悉此等紧急股份登记安排,因为于台风后有关更改日期的任何事后公告均可能对彼等没有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延误对派息日或截止登记期间结束日有影响,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有关新派息日及延长截止登记期间的通告;
|
(10) |
如果上文(1)至(7)分段所述任何情况于押后的除净日或推迟的截止登记日期发生,相同的安排经必要变通后将适用;
|
(11) |
上市发行人须确保,如果截止登记日期因上述安排而自动更改,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告或致股东通函内对该日期的任何提述将包括该个经更改的日期。
|
附注: |
1 |
为清楚起见,建议的各项安排已撮录于本章结尾所载之表1内。
|
2 |
就本规则及本章结尾所载之表1而言:
(a) |
股份过户登记处的「通常营业时间」至少为上午9时至下午4时;及
|
(b) |
「营业日」与本交易所规则的涵义相同。
|
|
|
|
3 |
根据《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则》,如因超强台风引致「极端情况」,例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规模停电,香港政府可发出「极端情况」公布。在「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即八号台风警告取消后的两小时),香港政府会审视情况,并在两小时期限届满前,再公布会否延长或取消「极端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