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

发行人在知悉有关资料的范围内并进行所有合理查询后,在其上市文件或通函内必须包括下列事项:

(1) 说明:任何根据《GEM上市规则》须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在上市文件或通函内披露股权资料的日期时,是否控制或有权行使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并说明所控制或有权行使其表决权的程度;
 
(2) 下列事宜的详情:

(a) 任何该名股东所订立或受约束的任何股权信托或其他协议或安排或协商(彻底的股权出售除外);及
 
(b) 任何该名股东在上市文件或通函内披露其股权资料的日期时的任何责任或享有权,
 
使其根据该等股权信托或其他协议或安排或协商又或责任或享有权,已经或可能已经将行使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的控制权临时或永久移交(不论是全面移交或按个别情况移交)予第三方;
 
(3) 详细解释以下两者之间的任何差异:上市文件或通函内所披露该股东于发行人的实益持股权益,与该股东在有关股东大会上将会控制或有权行使表决权的股数;及
 
(4) 该股东为确保《GEM上市规则》第 2.28(3) 条所述的相差股数不会用以表决而采取的步骤(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