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项应用指引 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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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的词语,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述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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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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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尽早向本交易所谘询 本交易所促请,可能成为新申请人者如曾于符合规定的营业记录期间进行收购、或于取得上市地位前有意进行收购、或其管理层或其所有权曾于该营业记录期间发生重大变动,则应于提出上市申请前与本交易所上市科联络,寻求指引。有关资料绝对保密。
本交易所希望通过本应用指引给予公司指引,当它们明显地不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所载规定时便无需提出申请,以免招致不必要的开支。 本交易所不会在缺乏全面资料的情况下就「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诠释作出特别的指引,此点敬希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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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交易所对申请人的考虑因素 虽然公司可随时自由收购或出售资产,但在若干情况下,如新申请人曾于符合规定的营业记录期间内收购一项或多项新业务,或将予上市的集团的成员公司于近期组成为一个集团,则新申请人可能难于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
在决定申请人在上述情况下是否适合上市时,本交易所将考虑以下因素:
本交易所可于考虑各有关情况后,全权决定某项因素是否重要,以及新申请人是否基本上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 本交易所强调,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即使符合有关条件亦不能确保申请人适合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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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证明有关营业记录的会计师报告 《上市规则》第8.05条规定,新申请人一般必须具备不少于三年的足够的营业记录。为评估该营业记录是否可以接受,本交易所将审阅集团内各公司的经审计账目,并预期在可资证明新申请人业绩(或新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综合业绩)中营业记录的会计师报告内,对最近两年的财政年度,一般不应附有对投资者关系重大的非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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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修订的本应用指引自1995年10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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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9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