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5B
在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上市规则》第8.05条所载的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1) |
发行人或其集团是《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条款适用的矿业公司;或 |
||||||||||||||||
(2) |
发行人或其集团是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为兴建一项主要的基础设施而成立的公司)。本交易所认为,「基建工程」指建立基本有形架构或基础设施的工程,使一个地区或国家可藉以付运经济发展所需的公需商品及服务。基建工程的例子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集体运输系统、水道及污水系统、发电厂、电讯网络、港口及机场的建设。此等「工程项目」公司的新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下列各项:
|
||||||||||||||||
(3) | 在以下的特殊情况:发行人或其集团具备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且,发行人令本交易所确信,发行人的上市符合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而投资者具有所需的资料就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及证券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在此等情况下,有关发行人须尽早谘询本交易所,本交易所会根据《上市规则》第2.04条施以附加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