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

上市覆核委员会——甘露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上市委员会2024年11月1日发信通知甘露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6.01(4)条取消其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决定)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截至聆讯当日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交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该公司股份自2015年7月15日起在主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生产及销售加工水果产品及饮料以及新鲜水果贸易。
 
2.2022年4月1日,该公司未能刊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导致股份暂停买卖(首度停牌)。该公司时任核数师发现,该公司两家附属公司的现金状况并不寻常,涉嫌在未经授权下转账人民币3,440万元(未经授权转账)及进行其他未经授权交易。未经授权转账及后发现纯属虚构。
 
3.随着该公司停牌及停牌后的事态发展,上市科对该公司施加须于2023年9月30日或之前(原复牌期限)达成方可复牌的条件(第一份复牌指引),包括该公司须(其中包括)刊发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以及进行调查、恢复管理层诚信及检视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及程序。就此,该公司当时自称已采取措施进行法证调查及内部监控审查、罢免相关人员、出售附属公司(出售事项)及将附属公司的控股公司清盘,并刊发了不附带未解决审核修订意见的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后来证实,法证调查所提供的资料可能属虚假资料。
 
4.2022年11月22日,该公司以已符合第一份复牌指引为由,向上市科申请复牌(复牌)。基于当时有关未经授权转账范围、人员诚信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显示该公司业务状况的财务报表的可得资料,该公司股份于2022年11月23日恢复买卖。
 
5.2024年3月25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致函该公司,表示极其关注以下事项:(a) 该公司已刊发的财务业绩是否准确;(b) 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c) 该公司内部监控及会计系统是否可靠;及(d) 该公司能否保障其资产以及向市场提供足够资料(有关问题)。有关问题涉及(其中包括)夸大业务交易、伪造财务纪录(设存两套账册)以及自该公司于2015年7月上市以来的不寻常资金转账,当中牵涉到该公司部分附属公司,而其中一家正面临法律诉讼。
 
6.2024年3月26日,该公司股份暂停买卖,以待刊发与上述问题有关的内幕消息(再度停牌)。
 
7.2024年4月12日,证监会根据香港法例第571V章《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指令联交所于2024年4月15日暂停该公司股份的一切交易,因为证监会认为该公司未能给予满意解答。
 
8.2024年4月26日,联交所发信( 4月26日函件)列明该公司须于18个月内(即2025年9月25日或之前)须达成方可复牌的条件(第二份复牌指引),包括释除联交所对其管理层诚信以及内部监控及程序是否充足的疑虑。14月26日函件明文保留联交所立即取消该公司股份上市地位的权利。
 
9.自2024年3月起,就着有关问题及第二份复牌指引,该公司已采取措施释除相关疑虑,包括:(a) 暂停管理层的权力及罢免有关人员;(b) 委任会计师对涉嫌欺诈行为、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进行内部审核,并就夸大该公司银行结余进行法证调查(法证调查)。
 
10.2024年8月1日,该公司公布法证调查的初步结果,包括(a) 该公司有两套账簿及纪录,但两组账目都不能确定是否准确完整;(b)有未偿还贷款及担保没有记录在该公司账簿;(c) 该公司与前任管理层及财务部员工的关连公司之间有大量不寻常资金转账;及(d) 出售事项涉及欺诈行为,而出售事项属该公司为符合第一份复牌指引以期复牌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11.2024年9月11日,上市科通知该公司其关注该公司可能不再适合上市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除牌。2024年10月14日,该公司回应,指出(其中包括)尽管其并不反驳该公司有不合规情况,但情况并非无法补救,该公司也采取了措施释除联交所的疑虑及符合第二份复牌指引。2024年10月28日,上市科发出报告,建议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12.2024年11月1日,上市委员会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取消该公司股份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2024年11月12日,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适用《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1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的控制人,有法定责任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原则而行事,并确保一旦公众利益与其自身利益有冲突时,优先照顾公众利益。2其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唯一获授权在香港营办证券市场的实体。联交所为其主板及GEM上市发行人的前线监管机构,并为可修订主板或GEM上市规则的正式决策机构,惟任何修订均须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批准。
 
14.联交所已将其与上市有关的权力转授予上市委员会。3上市委员会为独立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作出影响上市发行人及保荐人的决定(例如批准上市或取消上市地位,及厘定发行人可有违反主板或GEM上市规则并对违规行为作处分)以及向联交所提供意见。上市委员会又将其多项职能转授予联交所上市科,其中包括由上市科处理新上市申请及监察上市发行人可有持续遵守其于主板或GEM上市规则下的责任。上市覆核委员会是覆核上市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独立覆核机关。
 
除牌架构
 
15.《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16.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 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指引。正如GL95-18所述,停牌发行人必须在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将发行人除牌。 GL95-18亦提到,根据《上市规则》第6.01条,在特殊情况下,若触发除牌准则的事宜属上市一般原则的核心基本所在,而且已不能补救,联交所可立即将发行人除牌。
 
17.其中,GL95-18第12段确认,「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8.《上市规则》第2.01条订明,联交所的主要功能,在于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率的市场。联交所已制订《上市规则》,以规定证券在联交所上市所须符合的要求包括发行人于证券获准上市后仍须继续履行的责任。
 
19.《上市规则》第8.04条订明,发行人及其业务都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20.《上市规则》第2.06条订明,发行人或其业务是否适合上市取决于多项因素。联交所有广泛酌情权参照现时为市场接纳的标准诠释及应用适合性的概念,以维持市场信心。
 
21.

指引信HKEX-GL96-18就联交所评估上市发行人或其业务是否适合继续上市的一般做法提供指引。发行人在上市后仍需确保其本身及其业务继续适合上市。在(其中包括)下列情况下,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或会成疑:
 

(a)发行人已刊发的财务报表被发现以严重夸大盈利的欺诈账目或虚假文件为基础而编制,或不同账目之间存有重大偏差而发行人无法解释或对账;
 
(b)若发行人未能在重大方面持续遵守《上市规则》,证券的买卖则不能在公平、有序及信息流通的市场上进行,投资者利益会受损;
 
(c)发行人故意、根本性地及/或重复违反法律及法规不只是上市发行人缺乏管理诚信(就故意违规而言),亦是因为其没有能力遵守法律及法规,致使其即使在没有意图下仍根本性或重复地违规;
 
(d)发行人的业务非实质业务,又或不符合《上巿规则》第13.24条的持续上市标准;及
 
(e)该公司内部监控出现重大缺失,导致其未能防止或察觉公司的不当行为,例如挪用资产或资金,或未能适时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披露重大资料。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22.

2024年11月1日,上市委员会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取消该公司股份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的决定考虑到(其中包括):
 

(a)原复牌期限于2023年9月30日届满,而该公司能够于2022年11月复牌纯粹是因为提交了若干失实声明及陈述,要是没有这些声明及陈述,联交所并不会允许其复牌。
 
(b)该公司有多项严重失当,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不再适合上市,包括(i) 刊发的财务业绩虚假及具误导成分;(ii) 持续违反《上市规则》(至少从2019年起);(iii) 内部监控有重大失误;(iv) 该公司业务的实质、可行性及可持续性令人关注。
 
23.上市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宜都是上市一般原则的核心基本所在,且已无法补救,足以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将其除牌。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24.该公司表示,上市委员会决定应被推翻,而该公司应如常有18个月补救期去符合第二份复牌指引。
 
25.

该公司的理据如下(有部分附以资深大律师的法律意见):
 

(a)上市委员会决定误用了《上市规则》第6.01(4)条,因为上市委员会决定有部分是基于该公司在原复牌期限时本已可根据第6.01A(1)条除牌,但上市委员会决定应关注的其实是根据第6.01(4)条该公司目前是否适合上市。然而,于聆讯上,该公司也承认,联交所于评估根据第6.01(4)条发行人目前是否适合上市时,新旧事件一并考虑属适当做法。
 
(b)2022年11月作出的复牌决定为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事后才来追溯谓该公司本来或未能符合第一份复牌指引,属程序上的错误且不公平。
 
(c)根据4月26日函件及第二份复牌指引(如常有18个月补救期),该公司有合理预期可以透过采取补救行动去重新符合《上市规则》而有机会复牌。偏离第二份复牌指引而在上市委员会决定中裁定立即除牌,就是打击了该公司的合理预期。就此,该公司提供其按第二份复牌指引所采取的多项补救措施的证据。
 
(d)该公司辩称,GL95-18第10段为应用《上市规则》第6.01(4)条设定了双重测试,联交所只有在触发除牌准则的事宜(i)对上市一般原则有根本性影响及(ii)不能补救的特殊情况下,才可将发行人立即除牌。尽管该公司承认已触发该测试的第一部分,但辩称在其情况下,有关事宜并非无可挽救,因为其已采取补救措施,包括罢免涉及财务违规行为的管理层及员工,又指其过往导致财务违规的行动是由关键时间时出任高级管理层的人员所决定。
 
(e)法证调查已完成,该公司的呈交资料中已包括日期为2024年12月6日的法证调查报告。该报告进一步确认及补充该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公布的法证调查初步结果,包括(其中包括)(i) 许多的财务违规行为,包括2019年至2024年的年末银行结余被夸大,较实际数字夸大了约23,323%至1,438,862%,及(ii) 该公司为符合第一份复牌指引而就未经授权转账作出虚假及虚构的解释,未经授权转账从未发生。
 
(f)该公司的中国破产重组已有所进展,开首好些步骤已经着手进行,目的都是最终摆脱财务困难并恢复营运能力。
 
(g)该公司已于2024年11月以委托形式恢复营运,拥有超过130名雇员及生产超过150吨产品,同月亦已接获约人民币460万元的订单。该公司呈列了日后重启及扩展业务的计划纲要。
 
(h)公众股东及临沂市政府支持该公司持续营运及获足18个月的补救期以实行复牌计划。
 
上市科的陈述
 
26.

上市科仍然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该公司股份不再适合上市。上市科以下列回应(连同其他陈述)否定该公司认为上市委员会决定应被推翻:
 

(a)该公司本来已可立即除牌,因为正如该公司承认,该公司是因为于相关时间向联交所提交的虚假失实的声明和陈述才获准复牌,所以本来就不应复牌。导致首度停牌及第一份复牌指引的监管问题(与引致第二份复牌指引的监管问题大致相同)并未于原复牌期限内解决,到了聆讯时亦仍未解决。由于该公司已获18个月补救期(即原复牌期限),只是当时其没能补救问题,反而通过提交进一步虚构资料促成该公司复牌,所以不可能现在才来争辩说补救相关问题的期限应重新计算。上市科表示,在这些情况下,立即除牌不仅适当,还是有其必要,以履行联交所须维持公平有序市场的责任。
 
(b)上市科不同意该公司指其错误诠释了GL95-18第10段,并指出指引信并非《上市规则》,也无权凌驾于《上市规则》,更无权修改或改变联交所可按其因应每个情况而认为适当的方式去诠释及管理《上市规则》的广泛酌情权。至于可有规定裁定某一问题无可挽救,上市科表明,这一点在此个案中无论如何都不适用,因为该公司的确已获补救相关问题的机会,只是没能在原复牌期限前作出补救(而是提交进一步虚构资料去促成复牌)。
 
(c)其不同意罢免相关人士足以补救该公司确认的财务违规等严重问题。根据上市科,该公司被施加第一份复牌指引,但未能于原复牌期限前达成相关条件。因此,该公司不能现在再以其已经罢免了相关人士为由,来说应该再给其补救相关问题的第二次机会。
 
(d)上市科确认,联交所在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评估上市合适性时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包括过往及当前事实)是正当合理的做法。
 
(e)上市科不接纳该公司关于合理预期的论点,并指出联交所于4月26日函件中已保留(其中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取消该公司股份上市地位的权利。上市科确认, 4月26日函件后的进一步事态发展(包括该公司自身的审核结果)促使上市科采取后续行动。
 
(f)上市科确认,其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寻求即时除牌时,并不着意覆核先前导致复牌的决定,导致复牌的事件才是其认为相关的因素。
 
(g)上市科重申,该公司不再适合上市,是因为(i)财务违规行为导致该公司刊发了虚假及具误导成份、建基于欺诈账户的财务业绩,当中涉及严重夸大银行结余、隐瞒负债、虚构收入及伪造文件等;(ii) 该公司长久以来的密谋涉及各种财务违规行为,持续不符合《上市规则》;(iii) 内部监控严重失误,有关的密谋这许多年来一直无人发现;及(iv) 关注该公司并无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原因包括该公司正在中国进行重组以及最近才重启由新管理层掌舵的新业务,并无往绩可寻。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观点
 
27.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在现行个案中,其必须决定该公司是否不再适合上市,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是否合宜。
 
28.

根据该公司法证调查的结果及各覆核方的陈述,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以下事宜:
 

(a)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账目长期作假,记录了虚构及夸大的条目,该公司也有(至少)两套账簿,可能根本没有一套妥善记录了实际财务状况的账目。
 
(b)这些密谋或早在2015年就开始,但可以肯定的是2019年起就一直存在,影响遍及该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销售收入、采购成本、税务发票、已呈报负债等。
 
(c)虚构财务资料严重失实,导致该公司多年来所汇报的全年业绩中披露的都是言过其实的财务数据,包括严重夸大收入及严重夸大银行结余。
 
(d)导致首度停牌的未经授权转让从未发生,为符合第一份复牌指引及实现复牌而采取的步骤(包括就未经授权转让向联交所提供的解释、该公司似乎并无收到任何款项的出售事项,以及为符合第一份复牌指引而采取的其他步骤)全属虚构并旨在误导联交所。该公司只是因为虚构资料才得以复牌,相关问题实际上仍未解决。
 
(e)进行法证调查的独立顾问确认,其发现的多个问题都不是个别事件,且问题无所不在,加上公司没有一套真确的纪录,虚假财务资料根本无法对账。
 
(f)独立顾问进一步断定,该公司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缺乏诚信,再加上内部监控程序不足、财务汇报知识匮乏及管治不善,无不令投资者及持份者误以为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健。
 
29.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这个案的舞弊十分严重且牵连甚广,因为正如法证调查所确认,此中影响范围可能涉及从该公司上市之时一直到2024年事件被揭发期间这许多年来的财务记录。此外,该公司获准复牌也纯粹是因为其于相关时间提交虚假资料误导联交所。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直至近期,该公司都还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该密谋以至各种已影响到业务各方面的严重及广泛问题作补救。
 
30.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在决定该公司是否仍然适合上市时,其有广泛酌情权参照现时为市场接纳的标准诠释及应用适合性的概念,以维持市场信心。上市覆核委员会亦考虑到联交所的法定责任,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证券是在公平、有秩序及信息灵通的环境下进行买卖,并在履行责任时按公众利益行事,尤其顾及投资大众的利益。
 
31.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各覆核方对于应用GL95-18第10段的论点,并指该指引对其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考虑是否立即将该公司除牌的酌情权并无限制。于行使酌情决定权时,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该公司所确认的情况属于GL96-18所述、联交所或会质疑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的情况,包括刊发基于严重夸大利润的虚构资料及虚假文件(如发票、销售纪录)的财务报表,及不同账簿及账目之间出入极大(已确认为很可能无法核实);处处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包括于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第一份复牌指引时误导联交所;可能违反法律及法规;以及内部监控严重失误。此外,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上市科指即使其认为该公司的严重问题并非无可补救,该公司实际上已在首度停牌期间透过第一份复牌指引获补救机会,只是其于相关时间未能在原复牌期限前作出补救。事实上,已经毫无疑问的是,该公司当时还提交进一步虚构资料误导联交所以图藉此复牌。对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同意上市科的观点,即该公司无权再获机会补救相关问题,不论其是否可根据GL95-18第10段辩称其情况中的相关问题并非无可挽救。
 
32.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该公司不再适合上市,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应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取消。
 
33.为完整起见,上市覆核委员会亦考虑了聆讯之时,该公司并无证明其拥有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因为该公司已承认其若要在中国成功重组所需的各种步骤尚未完成,以及营运刚重启,该公司能否实现所提供的预测或收入数字属未知之数。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到,该公司对聆讯时其无法恢复买卖并无异议,因为其坚持要足18个月补救期以于中国完成重组、重启业务营运及证明其符合第二份复牌指引。
 
34.

为免生疑问,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该公司反对上市委员会决定的理由,但并无发现当中有任何理由会改变上述结论或让其推翻上市委员会决定。上市覆核委员会观察到:
 

(a)对于该公司辩称《上市规则》第6.01(4)条仅限于该公司的现况及「目前」是否适合上市,上市覆核委员会指,上市科已表示其作出评估时有权考虑过往事件或证据,聆讯上该公司亦已就此确认。再说,GL96-18当中许多有关联交所可质疑发行人是否可能不再适合上市的例子都是基于发现了欺诈、违反法律及法规、严重违反《上市规则》或内部监控不力等过往事件,而法证调查已确认这些情况该公司全部都有。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评估聆讯时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时,其有权将这些过往事件与所有当前事实及各覆核方的陈述一并考虑。
 
(b)上市覆核委员会亦不同意程序上有何不当,因为上市委员会决定实际上并无覆核又或以其他方式改变联交所先前准许复牌的决定。上市覆核委员会当前的覆核源自该公司对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除牌(始于上市科2024年9月11日的函件(之前上市科在4月26日函件中已明文表示保留开展该程序的权利)及其后2024年10月14日的上市委员会决定)重新申请覆核。为免生疑问,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毫无疑问,该公司是通过向联交所提交虚假陈述及虚构证据(正如法证调查所确认)才获批准复牌。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在此情况下,上市科可以重新审视复牌的决定。
 
(c)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上市委员会决定打击了该公司的合理预期,并认为4月26日函件已明确指出联交所可考虑立即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明文保留联交所的有关权利。该公司因此已经知道,在其情况下,联交所可能最终还是决定直接取消其上市地位,而不给予一般给长期停牌发行人的补救期。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上市科在该公司个案的特定情况下发出第二份复牌指引、同时保留有关(其中包括)立即除牌的权利属合理做法,尤其是在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例如法证调查)以全面了解该公司财务资料中的违规行为的情况下。
 
35.上市覆核委员会确认,其也考虑到该公司自称已就第二份复牌指引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及不同持份者均支持这些补救措施,但也确认这无改其结论,即该公司不再适合上市。
 
决定
 
36.上市覆核委员会因此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1. 第二份复牌指引包括以下该公司必须达成方可复牌的条件:(i) 展示管理层诚信;(ii) 进行独立内部监控审查,并证明该公司有足够的内部监控;(iii) 刊发所有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并解决任何审核修订意见;(iv) 重新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v) 证明其已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及(vi)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 
2.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3(2)条。 
3. 根据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03年1月28日订立的《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及于2018年3月9日订立的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