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
上市覆核委员会——甘露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 |||||||||||||||||
上市委员会2024年11月1日发信通知甘露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6.01(4)条取消其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决定)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 |||||||||||||||||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截至聆讯当日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交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 |||||||||||||||||
1. | 该公司股份自2015年7月15日起在主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生产及销售加工水果产品及饮料以及新鲜水果贸易。 | ||||||||||||||||
2. | 2022年4月1日,该公司未能刊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导致股份暂停买卖(首度停牌)。该公司时任核数师发现,该公司两家附属公司的现金状况并不寻常,涉嫌在未经授权下转账人民币3,440万元(未经授权转账)及进行其他未经授权交易。未经授权转账及后发现纯属虚构。 | ||||||||||||||||
3. | 随着该公司停牌及停牌后的事态发展,上市科对该公司施加须于2023年9月30日或之前(原复牌期限)达成方可复牌的条件(第一份复牌指引),包括该公司须(其中包括)刊发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以及进行调查、恢复管理层诚信及检视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及程序。就此,该公司当时自称已采取措施进行法证调查及内部监控审查、罢免相关人员、出售附属公司(出售事项)及将附属公司的控股公司清盘,并刊发了不附带未解决审核修订意见的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后来证实,法证调查所提供的资料可能属虚假资料。 | ||||||||||||||||
4. | 2022年11月22日,该公司以已符合第一份复牌指引为由,向上市科申请复牌(复牌)。基于当时有关未经授权转账范围、人员诚信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显示该公司业务状况的财务报表的可得资料,该公司股份于2022年11月23日恢复买卖。 | ||||||||||||||||
5. | 2024年3月25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致函该公司,表示极其关注以下事项:(a) 该公司已刊发的财务业绩是否准确;(b) 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c) 该公司内部监控及会计系统是否可靠;及(d) 该公司能否保障其资产以及向市场提供足够资料(有关问题)。有关问题涉及(其中包括)夸大业务交易、伪造财务纪录(设存两套账册)以及自该公司于2015年7月上市以来的不寻常资金转账,当中牵涉到该公司部分附属公司,而其中一家正面临法律诉讼。 | ||||||||||||||||
6. | 2024年3月26日,该公司股份暂停买卖,以待刊发与上述问题有关的内幕消息(再度停牌)。 | ||||||||||||||||
7. | 2024年4月12日,证监会根据香港法例第571V章《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指令联交所于2024年4月15日暂停该公司股份的一切交易,因为证监会认为该公司未能给予满意解答。 | ||||||||||||||||
8. | 2024年4月26日,联交所发信( 4月26日函件)列明该公司须于18个月内(即2025年9月25日或之前)须达成方可复牌的条件(第二份复牌指引),包括释除联交所对其管理层诚信以及内部监控及程序是否充足的疑虑。14月26日函件明文保留联交所立即取消该公司股份上市地位的权利。 | ||||||||||||||||
9. | 自2024年3月起,就着有关问题及第二份复牌指引,该公司已采取措施释除相关疑虑,包括:(a) 暂停管理层的权力及罢免有关人员;(b) 委任会计师对涉嫌欺诈行为、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进行内部审核,并就夸大该公司银行结余进行法证调查(法证调查)。 | ||||||||||||||||
10. | 2024年8月1日,该公司公布法证调查的初步结果,包括(a) 该公司有两套账簿及纪录,但两组账目都不能确定是否准确完整;(b)有未偿还贷款及担保没有记录在该公司账簿;(c) 该公司与前任管理层及财务部员工的关连公司之间有大量不寻常资金转账;及(d) 出售事项涉及欺诈行为,而出售事项属该公司为符合第一份复牌指引以期复牌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 ||||||||||||||||
11. | 2024年9月11日,上市科通知该公司其关注该公司可能不再适合上市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除牌。2024年10月14日,该公司回应,指出(其中包括)尽管其并不反驳该公司有不合规情况,但情况并非无法补救,该公司也采取了措施释除联交所的疑虑及符合第二份复牌指引。2024年10月28日,上市科发出报告,建议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 ||||||||||||||||
12. | 2024年11月1日,上市委员会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取消该公司股份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2024年11月12日,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 ||||||||||||||||
适用《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 |||||||||||||||||
13.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的控制人,有法定责任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原则而行事,并确保一旦公众利益与其自身利益有冲突时,优先照顾公众利益。2其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唯一获授权在香港营办证券市场的实体。联交所为其主板及GEM上市发行人的前线监管机构,并为可修订主板或GEM上市规则的正式决策机构,惟任何修订均须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批准。 | ||||||||||||||||
14. | 联交所已将其与上市有关的权力转授予上市委员会。3上市委员会为独立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作出影响上市发行人及保荐人的决定(例如批准上市或取消上市地位,及厘定发行人可有违反主板或GEM上市规则并对违规行为作处分)以及向联交所提供意见。上市委员会又将其多项职能转授予联交所上市科,其中包括由上市科处理新上市申请及监察上市发行人可有持续遵守其于主板或GEM上市规则下的责任。上市覆核委员会是覆核上市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独立覆核机关。 | ||||||||||||||||
除牌架构 | |||||||||||||||||
15. | 《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 ||||||||||||||||
16. | 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 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指引。正如GL95-18所述,停牌发行人必须在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将发行人除牌。 GL95-18亦提到,根据《上市规则》第6.01条,在特殊情况下,若触发除牌准则的事宜属上市一般原则的核心基本所在,而且已不能补救,联交所可立即将发行人除牌。 | ||||||||||||||||
17. | 其中,GL95-18第12段确认,「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 ||||||||||||||||
18. | 《上市规则》第2.01条订明,联交所的主要功能,在于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率的市场。联交所已制订《上市规则》,以规定证券在联交所上市所须符合的要求包括发行人于证券获准上市后仍须继续履行的责任。 | ||||||||||||||||
19. | 《上市规则》第8.04条订明,发行人及其业务都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 ||||||||||||||||
20. | 《上市规则》第2.06条订明,发行人或其业务是否适合上市取决于多项因素。联交所有广泛酌情权参照现时为市场接纳的标准诠释及应用适合性的概念,以维持市场信心。 | ||||||||||||||||
21. | 指引信HKEX-GL96-18就联交所评估上市发行人或其业务是否适合继续上市的一般做法提供指引。发行人在上市后仍需确保其本身及其业务继续适合上市。在(其中包括)下列情况下,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或会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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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 |||||||||||||||||
22. | 2024年11月1日,上市委员会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取消该公司股份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的决定考虑到(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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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上市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宜都是上市一般原则的核心基本所在,且已无法补救,足以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将其除牌。 | ||||||||||||||||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 |||||||||||||||||
该公司的陈述 | |||||||||||||||||
24. | 该公司表示,上市委员会决定应被推翻,而该公司应如常有18个月补救期去符合第二份复牌指引。 | ||||||||||||||||
25. | 该公司的理据如下(有部分附以资深大律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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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的陈述 | |||||||||||||||||
26. | 上市科仍然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该公司股份不再适合上市。上市科以下列回应(连同其他陈述)否定该公司认为上市委员会决定应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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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观点 | |||||||||||||||||
27.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在现行个案中,其必须决定该公司是否不再适合上市,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是否合宜。 | ||||||||||||||||
28. | 根据该公司法证调查的结果及各覆核方的陈述,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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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这个案的舞弊十分严重且牵连甚广,因为正如法证调查所确认,此中影响范围可能涉及从该公司上市之时一直到2024年事件被揭发期间这许多年来的财务记录。此外,该公司获准复牌也纯粹是因为其于相关时间提交虚假资料误导联交所。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直至近期,该公司都还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该密谋以至各种已影响到业务各方面的严重及广泛问题作补救。 | ||||||||||||||||
30. |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在决定该公司是否仍然适合上市时,其有广泛酌情权参照现时为市场接纳的标准诠释及应用适合性的概念,以维持市场信心。上市覆核委员会亦考虑到联交所的法定责任,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证券是在公平、有秩序及信息灵通的环境下进行买卖,并在履行责任时按公众利益行事,尤其顾及投资大众的利益。 | ||||||||||||||||
31. | 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各覆核方对于应用GL95-18第10段的论点,并指该指引对其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考虑是否立即将该公司除牌的酌情权并无限制。于行使酌情决定权时,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该公司所确认的情况属于GL96-18所述、联交所或会质疑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的情况,包括刊发基于严重夸大利润的虚构资料及虚假文件(如发票、销售纪录)的财务报表,及不同账簿及账目之间出入极大(已确认为很可能无法核实);处处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包括于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第一份复牌指引时误导联交所;可能违反法律及法规;以及内部监控严重失误。此外,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上市科指即使其认为该公司的严重问题并非无可补救,该公司实际上已在首度停牌期间透过第一份复牌指引获补救机会,只是其于相关时间未能在原复牌期限前作出补救。事实上,已经毫无疑问的是,该公司当时还提交进一步虚构资料误导联交所以图藉此复牌。对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同意上市科的观点,即该公司无权再获机会补救相关问题,不论其是否可根据GL95-18第10段辩称其情况中的相关问题并非无可挽救。 | ||||||||||||||||
32. | 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该公司不再适合上市,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应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立即取消。 | ||||||||||||||||
33. | 为完整起见,上市覆核委员会亦考虑了聆讯之时,该公司并无证明其拥有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因为该公司已承认其若要在中国成功重组所需的各种步骤尚未完成,以及营运刚重启,该公司能否实现所提供的预测或收入数字属未知之数。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到,该公司对聆讯时其无法恢复买卖并无异议,因为其坚持要足18个月补救期以于中国完成重组、重启业务营运及证明其符合第二份复牌指引。 | ||||||||||||||||
34. | 为免生疑问,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该公司反对上市委员会决定的理由,但并无发现当中有任何理由会改变上述结论或让其推翻上市委员会决定。上市覆核委员会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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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上市覆核委员会确认,其也考虑到该公司自称已就第二份复牌指引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及不同持份者均支持这些补救措施,但也确认这无改其结论,即该公司不再适合上市。 | ||||||||||||||||
决定 | |||||||||||||||||
36. | 上市覆核委员会因此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
1. 第二份复牌指引包括以下该公司必须达成方可复牌的条件:(i) 展示管理层诚信;(ii) 进行独立内部监控审查,并证明该公司有足够的内部监控;(iii) 刊发所有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并解决任何审核修订意见;(iv) 重新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v) 证明其已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及(vi)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
2.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3(2)条。
3. 根据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03年1月28日订立的《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及于2018年3月9日订立的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