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5B

在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上市规则》第8.05条所载的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1) 发行人或其集团是《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条款适用的矿业公司;或
 
(2) 发行人或其集团是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为兴建一项主要的基础设施而成立的公司)。本交易所认为,「基建工程」指建立基本有形架构或基础设施的工程,使一个地区或国家可藉以付运经济发展所需的公需商品及服务。基建工程的例子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集体运输系统、水道及污水系统、发电厂、电讯网络、港口及机场的建设。此等「工程项目」公司的新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下列各项:

(a) 其本身应是某项基建工程的其中一方,并有权兴建及营运该项基建工程(或有权摊分有关之营运权益)。该等工程项目可由申请人公司直接或透过附属或合营公司进行。本交易所不会依据《上市规则》第8.05B(2)条考虑那些只出资但不承担有关工程发展之公司的上市申请;
 
(b) 上市时,除了基建工程授权文件或合约所载的业务外,没有从事任何其他业务;
 
(c) 该等基建工程必须在政府授予的长期特许或授权(在一般情况下,上市时每一特许或授权工程必须有15年的剩余期限)下进行,并必须具备相当规模(申请人公司在该等工程的总资本承担当中,所占份额一般至少必须为10亿港元,有关工程才算具备相当规模);
 
(d) 若有关公司参与多于一个工程项目,其大部分项目正处于尚未施工或施工阶段;
 
(e) 大部份集资所得款额将用于资助工程建设,而并非用于偿还债务或购置其他基建工程以外的资产;
 
(f) 其不会(并会设法确保其附属公司或合资公司不会)在上市后的首三年内,购入任何其他种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活动,导致业务性质改变,令业务与有关基建工程授权文件或合约所订明的不符;
 
(g) 其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必须拥有所需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营运纪录以及财政实力,确保能完成有关工程并使其投入运作。尤其是,其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的业务和行业内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披露此等知识及经验的详情;及
 
(h) 本交易所视乎情况而要求的额外文件及其他事项的披露,包括业务估值、可行性报告、敏感度分析及现金流量预测;这些文件及其他事项将包括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内;或
 
(3) 在以下的特殊情况:发行人或其集团具备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且,发行人令本交易所确信,发行人的上市符合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而投资者具有所需的资料就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及证券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在此等情况下,有关发行人须尽早谘询本交易所,本交易所会根据《上市规则》第2.04条施以附加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