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释义

    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于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GEM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主板”。所有与GEM及在GEM上市的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均受《GEM上市规则》规限。

    • 1.01

      在《上市规则》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或(AFRC)
       
      按《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6条存续的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Ordinance)或(AFRCO)
       
      香港法例第588章《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不时予以修订)
      “账目”或“帐目”
      (accounts)
       
      涵义与“财务报表”相同。反之,“财务报表”亦作“账目”或“帐目”解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actionable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任何涉及要求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
      (AFRC Transaction Levy)
       
      须按《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0A条的规定向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缴付的征费
      “公告”
      (announcement)
       
      指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所刊发的公告,“公布”则指发表公告
      “申请版本”
      (Application Proof)
      就新申请人而言,指一份内容须大致完备并于提出股本证券上市申请时(根据《上市规则》第九章),连同上市申请表格一并呈交本交易所的上市文件拟稿;就集体投资计划新申请人而言,指新申请人申请其权益在本交易所上市时,会委任上市代理人履行等同保荐人须履行的职能的情况;在该情况下,指该新申请人向证监会提出该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申请时,连同认可申请表一并呈交证监会的上市文件拟稿
       
      “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所指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为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12条获批准成立的法人组织的属下成员
      “章程”
      (Articles)
       
      指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
      “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指由金融资产支持的债务证券,而该等债务证券在发行时,在协议内证明有关资产的存在,并旨在用以筹集资金,以供支付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金,但以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资产作直接抵押的债务证券除外
      “联系人”
      (associate)
       
      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4A.06(2)条所界定者相同
      “授权代表”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指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所委任为授权代表的人士
      “资产负债表”
      (balance sheet)
       
      涵义与“财务状况表”相同。反之,“财务状况表”亦作“资产负债表”解
      “银行” (bank)指根据《银行业条例》领有牌照的银行,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或成立的银行,而银行监理专员认为该银行在其注册或成立的地方,已受到当地认可的银行监管机关充份监管
       
      “不记名证券”
      (bearer securities)
       
      指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
      “董事会 ”
      (Board)
       
      指根据章程选举或委任的本交易所董事会及(倘文意许可)其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
      “营业日”
      (business day)
       
      指本交易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资本市场中介人”
      (capital market intermediary或 CMI)
       
      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注册并从事《操守准则》第21.1.1段所指明的活动的法团或认可财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市规则》第3A.33条获委任的资本市场中介人。整体协调人亦属资本市场中介人。
      “中央结算系统”
      (CCASS)
       
      指由结算公司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
      (centre of gravity in Greater China)
       

      以下是本交易所厘定海外发行人的业务是否以大中华为重心时将会考虑的部分因素:

      (a)发行人是否在大中华区域上市;
      (b)发行人的历史;
      (c)发行人在何地注册成立;
      (d)发行人的总部位于何地;
      (e)发行人的中央管理及管控所在地;
      (f)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营运及资产所在地;
      (g)发行人的企业登记及税务登记地点;及
      (h)发行人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的国籍或居住国家
       
      “行政总裁”或“最高行政人员”
      (chief executive)
       
      指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上市发行人业务的人士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由中国财政部辖下的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及解释公告
      “《中国审计准则》”
      (China Auditing
      Standards)
       
      由中国财政部辖下的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准则及解释公告
      “集体投资计划
      披露文件”
      (CIS Disclosure
      Document)
       
      涵义与第二十章相同
      “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
      (CIS Operator)
       
      营办或管理集体投资计划的实体
      “集体投资计划”
      (CIS)或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涵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第 1部相同,并包括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投资公司及任何形式的集体投资安排
      “紧密联系人”
      (close associate)
      (a)

      就任何个人而言,指:
       

      (i)其配偶;
       
      (ii)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 (a)(i)项统称“家属权益”(family interests));
       
      (iii)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
       
      (iv)[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v)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a)(i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收购守则》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任何百分比)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及
       
      (b)

      就一家公司而言,指:
       

      (i)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ii)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该公司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
       
      (iii)[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iv)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上述(b)(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收购守则》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任何百分比)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c)

      就(a)及(b)而言,存管人以预托证券存管人的身份行事时,不会纯粹因为其为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视之为预托证券持有人的紧密联系人。
       

      附注 就中国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而言,本定义和《上市规则》第19A.04条的定义具有相同涵义。
       
      “《操守准则》”
      (Code of Conduct)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公司股份回购守则》”或“《股份回购守则》”
      (Code on Share
      Buy-backs or Share
      Buy-backs Code)
       
      指获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公司股份回购守则》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或“《收购守则》”
      (Cod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or
      Takeovers Code)
       
      指获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证监会”
      (Commission)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3条设立并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条持续存在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公司条例》”
      (Companies  Ordinance)
       
      不时经修订的《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公司(清盘及杂
      项条文)条例》”
      (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不时经修订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
      (company)
       
      指在任何地区注册或成立的法人团体
      “公司资料报表”
      (Company Information Sheet)
       
      根据《上市规则》第19.6019C.24条须予刊发以登载于交易所网站及海外发行人的网站的文件
      “《公司法》”
      (Company Law)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合规顾问”
      (Compliance
      Adviser)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3A.0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关连人士”
      (connected
      person)
       

      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4A.06(7)条所界定者相同
       

      注: 本定义只在《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适用的情况下才会包括本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6)条视之为有关连的人士。
       
      “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 (Considered Reasons and Explanation)
       
      具有附录C1所界定的含义
      “由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控制”
      (controlled by corporate WVR beneficiaries)
       
      指单一的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或多名一致行动的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持有上市发行人最大多数投票权,即其必须持有发行人股本附带的股东投票权的至少30%
      “控股股东”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指任何有权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其他百分比)或30%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包括预托证券持有人)或一组人士(包括任何预托证券持有人),或有能力控制组成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士;如属中国发行人,则具有《上市规则》第19A.14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但不论任何时候,存管人均不会纯粹因为其为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被视为控股股东
       
      “可转换债务证券”
      (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
       
      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债务证券,以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可转换股本证券”
      (convertible
      equity securities)
       
      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本证券,以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
      “核心关连人士”
      (core connected
      person)
      (a)就中国发行人或中国发行人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而言,指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及
       
      (b)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
       
      “公司通讯”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指发行人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董事会报告、发行人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c)会议通告;
       
      (d)上市文件;
       
      (e)通函;
       
      (f)委派代表书;
       
      (g)申请版本;及
       
      (h)聆讯后资料集
       
      “债务证券发行计划”
      (debt issuance
      programmes)
       
      指债务证券的分批发行,而在首批发行中,发行债务证券的本金额或数量,仅是发行证券最高本金额或总数目的一部分,至于余下部份的发行,则可在其后分一批或数批进行
      “债务证券”
      (debt securities)
       
      指债权股证或贷款股额、债权证、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承认、证明或设定债务(无论有抵押与否)的证券或契据;可认购或购买任何该等证券或契据的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及可转换债务证券
      “存管人”
      (depositary)
       
      由发行人委任及授权的实体,负责发行或取消代表先前存放于其处的发行人股份之预托证券
      “预托证券”
      (depositary receipts)
       
      由存管人代表发行人或应发行人要求而发行,并在本交易所上市或正申请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票据,该票据可作为发行人股份的权利及权力(按存管人与发行人签立的预托协议所规定) 之证明
      “董事”(director)
       
      包括以任何职称担任董事职位的人
      “双重主要上市”
      (dual primary listing)
       
      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发行人:(i)同时在一个或多个海外交易所作主要上市;或(ii)申请同时在本交易所及一个或多个海外交易所上市
      “合资格证券”
      (Eligible Security)
       
      指结算公司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不时接纳而指定为有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存放、结算及交收的证券发行,而在文义所指的情况下包括该项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证券;
      “股本证券”
      (equity securities)
       
      包括股份(包括优先股及预托证券)、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但不包括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
      《欧盟国际财务汇报准则》
      (EU-IFRS)
       
      欧盟采纳的国际财务汇报准则
      “本交易所”
      (Exchange)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或“《上市规则》”
      (Exchange Listing
      Rules)或(Listing
      Rules)或(Rules)
       
      指本交易所不时制订的证券上市规则、其附录、在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并标明属《上市规则》一部分的「监管表格」和「费用规则」、根据上述规则与任何一方订立的任何合约安排,以及本交易所根据上述规则而作出的裁决
      “交易所参与者”
      (Exchange
      Participant)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a)根据《交易所规则》可在本交易所或透过本交易所进行买卖;及(b)其姓名或名称已获登录在由本交易所保管的、以记录可在本交易所或透过本交易所进行买卖的人的列表、登记册或名册内
      “本交易所网页”
      (Exchange's
      website)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正式网页及╱或「披露易」网站(该网站用于刊登发行人按监管规定发放的信息)
      “上市科执行总监”
      (Executive Director-Listing)
       
      指不论以任何职称不时担任上市科主管一职的人士
      “专家” (expert)
       
      包括工程师、估值师、会计师及其他因具有专业资格而使作出的报告具权威性的任何人士
      “家属权益”
      (family interests)
       
      一词的涵义与前面“紧密联系人” (close associate)定义中(a)(ii)项下该词的涵义相同
      “费用规则” (Fees Rules)在本交易所网站上「费用规则」一节不时登载的规管上市费或发行费以及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交易所涉及的征费、交易费、经纪佣金及其他费用的规则。费用规则构成《上市规则》的一部分。
       
      “财务报表”
      (financial statements)
       
      与“账目”或“帐目”的涵义相同。反之,“账目”或“帐目”亦作“财务报表”解
      “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
      (financial year)
       
      在股东大会提呈的损益表所涵盖的期间,不论是否完整的一年
      “FINI”由结算公司运作的网上平台「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的简称,所有新上市如要获准进行交易以及(如适用)收集及处理有关认购及结算新股的特定资料,均须使用该平台
       
      “正式通告”
      (formal notice)
       
      指根据《上市规则》第12.0212.0325.16条须予刊登的正式通告
      “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
      (Grandfathered Greater China Issuer)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大中华发行人:(a)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或(b)于2017年12月15日后但于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以及于2020年10月30日之时由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控制
       
      “大中华发行人” 
      (Greater China Issuer)
       
      指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合资格发行人
      “有关集团”(group)
       
      指发行人或担保人及其附属公司(如有)
      “H股”(H Shares)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交易及结算所”
      (HKEC)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
      (HKEx-EPS)
       
      指本交易所的电子登载系统(不论该系统叫什么名称)
      “结算公司”(HKSCC)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文义所指的情况下包括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级人员及雇员;
      “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y)
       
      一家公司的控股公司,是指该前述公司为其附属公司之公司
      “《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或“ 《香港财务
      汇报准则》”(Hong
      Kong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财务报告准则及解释公告,包括(i)《香港财务报告准则》、(ii)《香港会计准则》(Hong Kong Accounting Standards)及(iii)解释公告
       
      “香港发行人”
      (Hong Kong issuer)
       
      指在香港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发行人
      “香港股东名册”
      (Hong Kong register)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独立财务顾问集团”
      (IFA group)
      (a)独立财务顾问;
       
      (b)其控股公司;
       
      (c)其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d)

      下列公司的任何控股股东:
       

      (i)独立财务顾问;或
       
      (ii)其控股公司;及
       
      (e)(d)段所述任何控股股东的紧密联系人
       
      “收益表”
      (income statement)
       
      涵义与“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相同。反之,“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亦作“收益表”解
      “内幕消息”
      (inside information)

      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界定而不时修订的含义
       

      注: 本交易所执行《上市规则》(如第10.06(2)及17.05条)而要诠释某项消息是否「内幕消息」时,将会参照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裁决及证监会发出的指引。
       
      “内幕消息条文”
      (Inside Information
      Provisions)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或“《国际财务
      汇报准》”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通过的一套财务报告准则及解释公告,包括其前身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不时刊发的所有《国际会计准则》及解释公告
      “《国际审计准则》”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
       
      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辖下的国际审计及鉴证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准则及解释公告
      “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
      “《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
      (IOSCO MMOU)
       
      指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关于谘询及合作以及分享信息的多边谅解备忘录》
      “刊发”(issue)
       
      包括传阅、分发及刊印
      “发行人”(issuer)指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而其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正在申请上市,或其某些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已经上市,包括已上市或正申请上市的预托证券所代表股份所属的公司,但不包括存管人
       
      “上市发行人”
      (listed issuer)
      (a)就股本证券而言,指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而其某些股本证券已经上市,而就已上市的预托证券而言,上市发行人指该等上市预托证券所代表股份所属的公司,但不包括存管人;及
       
      (b)就债务证券而言,则指某公司或其他法人而其某些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已经上市
       
      “上市”(listing)指证券获准在本交易所上市及买卖;而“已上市”、“已经上市”(listed)一词,亦应据此诠释
       
      “上市委员会”
      (Listing Committee)
       
      指董事会属下的上市小组委员会
      “上市科”
      (Listing Division)
       
      指本交易所的上市科
      “上市文件”
      (listing document)
      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文件(包括债务偿还安排及╱或其他形式的重组安排计划 (scheme of arrangement)的文件及介绍上市的文件)
       
      “上市提名委员会”
      (Listing Nominating Committee)
       
      指董事会属下的上市提名小组委员会
      “上市覆核委员会”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指董事会属下的上市覆核小组委员会
      “市值”
      (market 
      capitalisation)
       
      发行人整体规模的市值,包括发行人各类证券(不论是否非上市证券或已在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证券)
      “非无保留意见”
      (modified opinion)
       
      指会计师报告或核数师报告内的意见已作出修订(即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非标准报告”
      (modified report)
       

      指会计师报告或核数师报告:
       

      (a)其意见是非无保留意见;及/或
       
      (b)

      其载有以下任何一项事宜但不影响意见:
       

      (i)强调事项段;及
       
      (ii)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互惠基金”
      (mutual fund)
       
      指主要从事或显示它是正在主要从事或打算主要从事无论证券或其他任何物业的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的任何法团,而该法团正提出出售或拥有任何由其担任发行人已发行而未赎偿的可赎回股份
       
      “新申请人”
      (new applicant)
       
      就股本证券而言,指其股本证券未经上市的上市申请人;如属债务证券,则指其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未经上市的上市申请人;亦包括申请将其证券由GEM转至主板上市的GEM转板申请人
       
      “新上市”
      (New Listing)
      指由新申请人发行的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的新上市,并不论是否涉及发售股本证券或权益。

      为免生疑问,就其股本证券或权益已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上市的发行人而言,「新上市」包括其进行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54条被视作新上市的反收购及根据《上市规则》第九A九B章将其股本证券或权益由GEM转往主板上市,但不包括任何其他该发行人发行的股本证券或权益的新上市。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 (Non-Grandfathered Greater China Issuer)
       
      并非“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的大中华发行人
      “非大中华发行人”
      (Non-Greater China Issuer)
       
      并非“大中华发行人”的合资格发行人
      “须予公布的交易”
      (notifiable
      transaction)
       
      指《上市规则》第14.0614.06B14.06C条所指定的其中一个类别的交易
       
      “整体协调人公告”
      (OC Announcement)
      列出由新申请人委任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的整体协调人名称的公告,并包括其后任何相关公告,例如终止聘任整体协调人的公告
       
      “整体协调人”
      (overall coordinator)
      从事《操守准则》第21.1.1及21.2.3段所指明的活动的资本市场中介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市规则》第3A.35条获委任的整体协调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亦属整体协调人
       
      “海外发行人”
      (overseas issuer)
       
      指非香港发行人也非中国发行人的其他发行人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PIE Auditor)
       

      涵义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A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即:
       

      (a)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
       
      (b)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附注: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只有在香港境外成立的发行人才可委任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处理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T条认可的内地核数师只可为中国发行人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PIE Engagement)
       

      涵义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1A第一部中指定的项目的涵义相同,即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所进行的以下任何一类项目:
       

      (a)根据《公司条例》、《上市规则》或证监会发出的任何相关守则的规定,就公众利益实体的财务报表拟备的核数师报告;
       
      (b)须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上市文件的指明报告:(i)关于寻求上市的法团的股份或股额上市;或关于上市法团的股份或股额上市;或(ii)关于寻求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或上市集体投资计划;及
       
      (c)须纳入由公众利益实体发出的通告的会计师报告,而该通告是为反收购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而根据《上市规则》发出的。
       
      “中央管理及管控所
      在地” (place of 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
       

      本交易所确定海外发行人的中央管理及管控所在地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a)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指令、监控及统筹发行人业务的所在地;
       
      (b)发行人主要账目及纪录的所在地;及
       
      (c)发行人业务营运或资产的所在地。
       
      “聆讯后资料集”
      (Post Hearing
      Information Pack)
      或(PHIP)
       
      就股本证券新申请人而言,指该申请人在申请其股本证券上市时,在本交易所网站登载的上市文件接近定稿的版本;就那些会委任上市代理人履行等同保荐人须履行的职能的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指该集体投资计划在申请其权益上市时,在本交易所网站登载的上市文件接近定稿的版本
       
      “执业会计师”
      (practising
      accountant)
       
      并未被禁止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的个人、机构或公司
       
      “中国” (PRC)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中国发行人”
      (PRC issuer)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中国法律”
      (PRC law)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中国证券交易所”
      (PRC stock
      exchange)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专业会计师”
      (professional
      accountant)
       
      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为会计师的人士
      “《专业会计师条
      例》”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Ordinance)或(PAO)
       
      香港法例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不时予以修订)
      “损益表”
      (profit and loss
      account)
       
      涵义与“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相同。反之,“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亦作“损益表”解
      “发起人”
      (promoter)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招股章程”
      (prospectus)
       
      一词的涵义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公众人士”
      (public)
       
      具有《上市规则》第8.24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公众人士持有”(in public hands)亦作相应的诠释。
      “公众利益实体”
      (Public Interest Entity)或(PIE)
       

      涵义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即拥有上市股份或股额或上市集体投资计划的香港上市法团
       

      附注:有上市债务证券但无上市股份或股额的上市法团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
       
      “报章刊登”
      (published in
      the newspapers)
       
      指以收费广告方式,分别以英文在至少一份英文报章及以中文在至少一份中文报章上刊登。无论是中文或英文报章,有关报章均须为每日出版及在香港普遍流通,而有关报章亦须是为施行《公司条例》第162至169条而发出并在政府宪报刊登的报章名单内的指定报章;而“于报章上刊登” (publish in the newspapers)一词,亦应据此诠释
       
      “在本交易所网站上
      登载”
      (published on
      the Exchange's
      website)
       
      指以中、英文本在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而“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刊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一词,亦据此诠释
       
      “合资格交易所”
      (Qualifying Exchange)
       
      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并属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高级上市」分类)
      “合资格发行人”
      (Qualifying Issuer)
       
      在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的海外发行人
      “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Recognised PIE Auditor)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部第3分部认可的境外核数师,包括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T条认可的内地核数师
      “认可证券交易所”
      (Recognised Stock Exchange)
       
      在本交易所网站登载之认可证券交易所列表(不时更新)中的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合资格交易所均属认可证券交易所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Registered PIE Auditor)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部第2分部注册的执业单位
      “监管表格” (Regulatory Forms)上市申请表格、正式申请表格、销售声明以及须由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及发行人作出的声明,以及在本交易所网站上「监管表格」一节不时登载的其他表格。监管表格构成《上市规则》的一部分。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
       
      证监会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申报会计师”
      (reporting 
      accountant)
       
      指根据《上市规则》第四章负责编制上市文件或通函内会计师报告的执业会计师
      “《证券及期货条例》”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或(SFO)
       
      指不时经修订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证监会保荐人条文」”
      (SFC Sponsor
      Provisions)
       
      《操守准则》第17段
      “证监会交易征费”
      (SFC Transaction Levy)
       
      须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4条的规定向证监会缴付的征费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
      (SPAC Promoter)
       
      建立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及/或实益持有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行的发起人股份之人士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或 (SPAC)
       
      没有经营业务的发行人,其成立的唯一目的是在预定期间内就收购或业务合并与目标公司进行交易,并达致把目标公司上市
      “保荐人”(sponsor)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 6类受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并(如适用)根据《上市规则》第3A.02条获委任为保荐人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
       
      “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sponsor-overall coordinator)
       
      符合《上市规则》第3A.43条所述准则之整体协调人。
      “《保荐人指引》”
      (Sponsors 
      Guidelines)
       
      《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
      “国家机构”(State)包括国家或其政府或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的任何代理机构、权力机构、中央银行、部门、政府、立法机关、部长、各部机关、官方或公职或法定人士
       
      “国营机构”
      (State corporation)
      指由国家机构及╱或其任何一家或多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实益拥有其已发行股本(或与之相等者)超过50%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由国家机构担保其全部负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
       
      “《法定规则》”
      (Statutory Rules)
       
      指不时予以修订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
       
      “附属公司”
      (subsidiary)

      包括:
       

      (a)「附属企业」按《公司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涵义;
       
      (b)任何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另一实体的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实体;及
       
      (c)其股本权益被另一实体收购后,会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该另一实体的下次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实体。
       
      “主要股东”或“大股东”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就某公司而言,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包括预托证券持有人)—但不论任何时候,存管人均不会纯粹因为其为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被视为主要股东╱大股东

      附注:就第十四A章而言,本定义须按第14A.29条作出修订。
       
      “财务摘要报告”
      (summary
      financial report)
       
      符合《公司条例》第437至446条规定的公司财务摘要报告
      “超国家机构”
      (Supranational)
       
      指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世界性或地区性机构或组织
      “监事”
      (supervisor)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
      (syndicate CMI)
       
      由发行人委聘进行《操守准则》第21.1.1段及/或21.2.3段所指明活动的资本市场中介人(包括整体协调人)。
      “银团成员”
      (syndicate member)
      包括由发行人就发售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委聘进行簿记建档、配售及/或相关活动的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及任何其他分销商。
       
      “不限量发行”
      (tap issues)
       
      指在获准上市后可继续认购或作进一步发行的债务证券发行
      “临时所有权文件”
      (temporary
      documents of
      title)
       
      指分配通知书、分配通知、分拆收据、接受通知书、权益通知书、可予放弃股票、以及任何其他临时所有权文件
      “短暂停牌”
      (trading halt)
      指发行人的证券交易按要求或指令中断不超过两个交易日以待按《上市规则》规定披露资料

      注: 短暂停牌超过两个交易日即自动变为停牌。
       
      “单位信托”
      (unit trust)
       
      指任何安排,而其目的或效果是提供设施,使人能以信托受益人的身份分享由取得、持有、管理或处置证券或任何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或收入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US GAAP)
       
      美国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UT Code)
       
      《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第II节所载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 1.02

      在“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内,凡提及“经签署核证文件” (a document being certified)之处,概指经由发行人的董事、公司秘书或其他获授权的高级人员(或如属海外发行人,其管治团体的一名成员),或发行人的核数师或代表律师的一名成员或一名公证人签署核证为真确的文件副本或摘录(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凡提及“经签署核证译本” (a translation being certified)之处,概指经由一名专业翻译员签署核证为准确的译本。

    • 1.02A

      在本《上市规则》的有关条文中,凡提述签署╱签立文件,是指正式及有效签立的文件,或(若该文件是由实体或其代表签署╱签立)根据该实体的注册成立地的所有适用法律和规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由该实体或其代表正式及有效签立的文件。

    • 1.03

      如文意许可或需要,单数词包含双数的涵义,反之亦然;而阳性词亦包含阴性及中性的涵义,反之亦然。

    • 1.04

      如“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内的释义较不时于香港实施的任何条例、规例或其他法定条文的规定为广泛,或如“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指定的责任及规定较上述条例、规例或法定条文所规定的为严苛,概以“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条文为准,但如果“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条文与上述任何条例、规例或其他法定条文的规定有矛盾,则以该等条例、规例或其他法定条文的规定为准。

    • 1.05

      就“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言,如需决定发行人的主要上市是在或将在本交易所抑或另一家证券交易所,则此项决定应由本交易所作出。

    • 1.06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应由本交易所诠檡、执行及实施。本交易所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对发行人有约束力。本交易所可不时在本交易所网站发出应用指引、指引摘要及其他指引材料,包括指引信、上市决策及其他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的刊物,以协助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或其顾问诠释及遵守“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 1.07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已以英文及另以中文译本刊发。如“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文本的字义或词义与英文本有所出入,概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