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02

新申请人必须以委聘协议书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其处理首次上市申请。
 
附注: 如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保荐人应在其接受获新申请人委任前达到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a) 独立于新申请人并且其本身(或其公司集团中的某家公司)也必须同时根据《上市规则》第3A.43条获委任为整体协调人;或
 
(b) 取得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证明已经根据《上市规则》第3A.43条委任至少一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