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02B

(1) 新申请人或其代表不得于保荐人获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未足两个月时呈交上市申请。
 
(2) 若上市申请委任的保荐人多于一名,须待最后一名保荐人获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满两个月后方可提交该项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