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
交易类别乃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述的百分比率界定,有关交易分类如下:
(1) | 股份交易 ─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及/或拟转让的库存股份,并且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
(2) | 须予披露的交易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者; |
(3) | 主要交易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
(4) |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上述出售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14.29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况; |
(5) |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