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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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乃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述的百分比率界定,有关交易分类如下:
(1) |
股份交易 ─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并且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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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须予披露的交易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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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交易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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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上述出售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14.29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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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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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反收购行动─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本交易所的意见构成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或者属于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而该等交易或安排具有达致把拟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避《上市规则》第八章所载有关新申请人规定的一种方法。「反收购行动」通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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