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

交易类别乃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述的百分比率界定,有关交易分类如下:
 

(1)股份交易 ─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及/或拟转让的库存股份,并且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2)须予披露的交易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者;
 
(3)主要交易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4)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上述出售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14.29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况;
 
(5)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