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14

按照《上市规则》第8.10条的规定,如新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董事除在新申请人业务占有权益外,也在另一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新申请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交易所要求新申请人作出披露。在这方面,如果新申请人是中国发行人,“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 指在新申请人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新申请人董事会的大部份成员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就本条规则而言,本交易所一般不认为"中国政府机关"(见《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的定义)是中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