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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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上市发行人、其股东及╱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及
 
(2) 如属新类别证券上市,由结算公司发出的一份书面通知书副本,说明有关证券是「合资格证券」。

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