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须在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 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 › 9.20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以确认: (a)有关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及 (b)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须在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 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