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7月08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 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以确认:
|
||||
(2) | 如发售证券的卖方于发售日期尚未缴清股款,则须提交下列文件:
|
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7月08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1) | 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以确认:
|
||||
(2) | 如发售证券的卖方于发售日期尚未缴清股款,则须提交下列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