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7月08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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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以确认:
 
(a) 有关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及
 
(b) 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及
 
(2) 如发售证券的卖方于发售日期尚未缴清股款,则须提交下列文件:
 
(a) 卖方向是次证券发售的收款银行发出不可撤回的授权文件(授权收款银行将发售证券所得款项用作偿还未清偿的债项之用)的经签署核证副本;及
 
(b) 由收款银行发出表示收到该份授权文件并同意依据该份文件行事的函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