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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麦达斯控股有限公司(于新加坡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21)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9年6月2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

麦达斯控股有限公司
(于新加坡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21)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起将麦达斯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结束时(即2019年12月19日),联交所仍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以取消。
   
该公司股份自2018年2月8日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有关未披露的负债、诉讼及执行令的内幕消息公告。其后,该公司未能刊发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

上市部认为该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发行人须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于2018年5月25日按《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阶段。

该公司未有在第一阶段届满时提交任何复牌建议,联交所遂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于2019年5月24日届满)。该公司并没有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提供任何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决定按《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以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
 
该公司亦须:
 
(i) 对已识别事宜进行法证调查、披露结果及采取适当补救行动;
(ii)  刊发所有尚未发布的财务业绩及解决核数师的任何审计保留意见;
(iii) 进行独立内部监控审阅,证明该公司已实行充足的内部监控系统;
(iv) 证明管理层的诚信没有在监管上被合理质疑之处;及
(v)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

 
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结束时(即2019年12月19日),联交所仍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以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