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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格菱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18)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7年5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
格菱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8

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由今天起将格菱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在第三阶段结束前(即20171110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562日起暂停买卖,待该公司刊发内幕消息公告。

该公司于201594日宣布无法如期偿还债务,已资不抵债。该公司其后于20151013日宣布,开曼群岛大法院颁令委任三名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该公司的共同临时清盘人。

上市部先后于20151014日及2016414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该公司于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结束前曾提交复牌建议,但上市部认为该建议并不可行,故于20161028日决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于2016117日向上市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部上述决定。上市委员会于201716日决定维持上市部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的裁决。该公司其后再就上市委员会的决定申请覆核。于2017428日,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的裁决。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有关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

该公司亦须达到以下要求:

(a) 就该公司日期为201586日之公告所披露的有问题交易及指控进行适当的调查,并披露调查结果和采取补救措施(如有);
(b) 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存在合理监管问题;
(c)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财务业绩,及回应任何审核保留意见;及
(d) 证明有充分及有效之财务报告程序和内部监控系统,以履行《上市规则》规定之义务。

若在第三阶段结束前(即20171110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