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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文件的谘询总结

监管通讯
2015年6月19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刊发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概念文件(概念文件)的谘询总结。

概念文件曾就以下概念谘询市场意见:应否容许已在或有意在联交所市场上市的公司、采用给予若干人士与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管治架构(不同投票权架构)。

现时申请人及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股份的投票权与该等股份的股本权益成「合理比例」(注1),意指若两名股东在同一家公司持有相同的股本权益,其中一人不得较另一股东拥有更大的投票权;此即一般被称为「同股同权」的概念。

联交所审慎细閲概念文件的所有回应意见后,结论是市场支持就修订《上市规则》以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建议展开第二阶段谘询。按概念文件的谘询总结所述,联交所快将完成撰写一份建议草案,并将会与持份者讨论有关建议草案再作修订,视乎所得反应,联交所拟于2015年第三季或第四季初刊发已包括持份者意见的建议草案正式谘询市场。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说:「不同投票权架构不应在所有情况下均适用。我们现正考虑建议『一股一票』应视为常规,但某些公司应可在若干情况及若干规限下获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我们并不预期此等架构将在香港变普遍。」

第二阶段的谘询文件亦会考虑另一课题,讨论有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作第二上市的事宜。此外,联交所亦将谘询市场意见,应否在若干程度上放宽现时对「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区的公司作第二上市的限制(注2)。

概念文件的谘询总结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

注:

1. 《主板上市规则》第8.11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5条)订明 「新申请人的股本不得包括下述股份:该等股份拟附带的投票权利,与其于缴足股款时所应有的股本权益,是不成合理比例的(「B股」(B Shares))。本交易所不会批准上市发行人已发行的新B股上市,亦不会允许上市发行人发行新B股(无论该等股份寻求的是在本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下列情况则作别论:
 
(1) 本交易所同意的特殊情况;或
 
(2) 如该等拥有已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过以股代息或资本化发行的方式,再次发行在各方面与该等B股享有同等地位的B股;但经此次发行后的已发行B股的总数,与已发行的其他有投票权股份总数的比例,须大致维持在该次发行前的水平。」
 
2. 联交所不会批准「业务重心」位于大中华区的公司申请第二上市。厘定公司「业务重心」的考虑因素包括:总部所在地、营运所在地以及管理人员的国籍等等(海外公司联合政策声明2013927日)9495))

更新日期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