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Exchange")
本新闻稿所述的《上市规则》第13.09(1)条概指于关键时刻至2012年12月31日生效的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豪特保健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6880)违反以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未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上半年(「2013年度上半年」)财务表现的大幅倒退(「第二次倒退」),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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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就该公司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2财政年度」)的业绩偏离其2011年12月1日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对2012年财政年度不少于5,080万元的盈利预测(「盈利预测」)一事(「偏离事件」)及时谘询其合规顾问的意见,违反《上市规则》第3A.23(3)条。 |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谴责该公司下列现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统称「核心董事」)各自违反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所载的责任:
指他们没有尽其所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述《上市规则》第13.09(1) 及3A.23(3)条。
上市部的违规指控
首次倒退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 13.09(1)条
该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上市后不久,于2012年6月17日公布2012财政年度全年业绩(「2012年度业绩」),录得收益2.457亿元,毛利1.634亿元及纯利1,524.7万元,与上一个财政年度比较,分别增加17.3%、11.5%及减少59%。在2012年度下半年,该公司录得收益1.275亿元,毛利8,350万元及纯利260万元。2012财政年度纯利1,524.7万元大幅偏离盈利预测。
2011年12月起的集团每月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每月综合账目」)所反映的首次倒退并非公开资料,是出乎市场预期之外,亦是《上市规则》第13.09(1)(a)及(c)条范围内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这是因为这些账目所反映的集团财务表现并不符合集团先前的财务表现,以及招股章程及该公司2012财政年度上半年(「2012年度上半年」)中期报告中披露有关集团业务及展望的正面前景。2012年度业绩逊于2012年1月某分析员报告中的估计收益3.265亿元及纯利5,120万元。该公司亦落后于盈利预测约70%。
首次倒退亦显示该公司业务及财务表现出现转变,很可能导致股价大幅波动,这情况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附注11(ii)必须予以披露,不得有误。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对2012年度业绩发出盈警公告(「盈警公告」)及2012年3月18日(星期日)刊发载有额外资料的澄清公告后,市场反应甚差。该公司2012年3月19日收市价下跌18.8%及成交量大增(过去10天平均数的14.5倍),都可清楚显示有关首次倒退的资料是股价敏感资料。
上市部指称该公司未有按规定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公告披露首次倒退,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1)条。
遵守《上市规则》第13.09(1)条的责任何时产生
2012年度下半年整段期间及之后,核心董事一直定期收到有关集团财务表现的明确及具体资料,包括每月管理账目或每月综合账目、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的每月收益监测工作表(比较年度初起计的收益与的盈利预测备忘录(该公司上市前向联交所呈交)中所载收益)以及香港、中国和澳门(2012历年)的零售收益月报,均可持续和定期监察该公司的财务表现。
上市部指称,该公司的披露责任是于2012年2月13日或之后不久,当核心董事首次传阅2011年12月的初步每月综合账目(附带2011财政年度比较数字)时出现。该等账目显示年度初起计的收益为1.805亿元,年度初起计的纯利为410万元。
虽然该等账目内没有显示,但核心董事亦可自行计算出若干资料,当中包括:(a)年度初起计的纯利较盈利预测备忘录及2011财政年度的数字低87%,尽管根据该公司所称集团一般录得较高收益的三个月(11月至1月)中有两个月已过;(b)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三个月(「2012年度第三季」)出现净亏损830万元(2012年度第二季(即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三个月):盈利120万元),显然逊于盈利预测备忘录中1,610万元的数字,而且与2012年度第二季比较,下跌801.8%,及与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三个月比较,下跌155.5%; (c) 该公司于2011年12月录得净亏损850万元(2011年11月:净亏损430万元);及 (d) 由2011年11月起净利润率下降5.8%(由8.1%降至2.3%)。
至2012年2月13日,即使该公司达到盈利预测备忘录所载2012财政年度最后一季的目标收益及纯利,2012财政年度的估计收益及估计纯利将分别为2.905亿元及2,440万元,较盈利预测备忘录中的相关数字分别低15%及52%。
上市科指出,披露责任或可在以下日期或之后不久出现:
2012年2月23日:当核心董事收到2011年12月的每月综合账目,账目清楚显示收益及纯利出现5,070万元及2,640万元差额时(分别较盈利预测备忘录的预测数字低22%及87%)。他们亦收到2012年1月的每月收益监测工作表,该表显示收益尚差6,340万元(未就公司内部交易作出调整)。此外,该三名执行董事当时亦认为集团未必能够在2012财政年度余下时间追回与预测数字相比的差额。
2012年3月2日:当2012年1月的每月收益监测工作表提交董事会讨论,而该公司的合规顾问国泰君安融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首次获悉有关首次倒退之事时。董事会(一名董事缺席)与黄先生(当时的集团财务总监兼该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及该公司的专业顾问(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核数师和法律顾问)曾召开电话会议,讨论集团截至2012年2月财务数据的编制事宜,以及编制和发布盈警公告的时间表。此外,于2012年2月底,当时该三名执行董事预期,若干来自集团客户、总额约2,000万元的销售订单会延期至2012财政年度之后。
2012年3月5日: 为定于2012年3月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发出2011年12月的每月综合账目及重发2012年1月的每月收益监测工作表时。
无论如何,于2012年3月7日: 当董事会全体成员讨论各项事宜,包括将2011年12月每月综合账目与盈利预测备忘录作比较之时。黄先生告诉董事会,根据现有的财务数据,截至2012年1月31日止期间,集团的收益及纯利(与盈利预测备忘录数字比较)分别尚差约6,300万元及2,600万元。
因此,上市部指称,该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透过盈警公告对首次倒退作出的披露,并不符合第13.09(1)条或该条附注 11(ii)所规定的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的披露或没有延误的披露。延期披露的时间由9天至一个月零3天不等。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 3A.23(3)条
偏离事件以及盈警公告均是在《上市规则》第3A.23(3)条所述的指定期间发生及发出。盈利预测载于该公司招股章程内,而招股章程属上市文件。
上市部指称,该公司因未有就偏离事件及时谘询其合规顾问国泰君安,故违反《上市规则》第3A.23(3) 条。
披露偏离事件的责任于2012年2月13日或之后不久首次出现。不过,该公司到2012年3月2日方首次谘询其合规顾问。
核心董事指称,在2012年2月3日,他们曾与该公司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及核数师讨论收益不足的问题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行动计划,而于2012年2月23日,他们亦曾与这些顾问讨论有关收益不足的行动计划,但就没有资料或证据证明他们曾对《上市规则》所述披露事宜进行审议及讨论。现有证据显示核心董事与这些专业顾问讨论的重点主要是商业而非披露事宜(即是否需要发出盈警公告)。此外,谘询其他专业顾问并不免除该公司须按《上市规则》第3A.23(3)条谘询国泰君安的责任。
核心董事违反《承诺》 —《上市规则》第13.09(1)条
上市部亦指称核心董事违反了其《承诺》。
执行董事在有关时候是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与营运。非执行董事(叶自强先生)虽不负责日常业务营运,但在2012年度下半年,其亦收到每月综合账目及每月收益监测工作表,并定时就此与当时三名执行董事进行讨论。2012年3月5日开始,他一直参与检阅每月综合账目,因此曾检视集团的财务表现。核心董事知道首次倒退之事,此事已于每月综合账目内反映。
核心董事2012年2月13日收到2011年12月的初步每月综合账目后,根据「尽其所能」的规定,他们原须如下行事:
(a) |
于2012年2月13日当日或之后不久将集团在2012年度第三季财务大幅倒退之事上报董事会,供董事会参考、研究及讨论事件在《上市规则》方面的影响以及履行《上市规则》要求的责任。然而,核心董事却待至2012年3月2日才上报,亦即当日向董事会发出2012年1月的每月收益监测工作表以及举行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会议(定于2012年3月7日召开)的通知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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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当时,由于该公司是新上市,核心董事亦相对缺少《上市规则》合规事宜方面的经验,因此他们理应在2012年2月13日或之后不久,即就该公司财务倒退所产生有关《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责任促使该公司谘询合规顾问或联交所的意见。不过,该公司到2012年3月2日才首次谘询合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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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更早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的规定刊发盈警公告。 |
2012年2月23日,核心董事、黄先生、该公司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及核数师举行电话会议,商讨就收益不足可能采取的行动计划。虽然三名执行董事当时认为集团未必能够在2012年度下半年余下时间追回收益不足之数,但他们再一次无立即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披露其大幅倒退的财务表现。核心董事指他们已于2012年2月3日与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及核数师就《上市规则》第13.09条讨论所需的行动计划,只是空泛的辩解,既没有相关审议及讨论《上市规则》披露事宜的详情,也没有证明文件。该公司要到2012年3月2日才初次就首次倒退所产生的《上市规则》披露事宜谘询其合规顾问的意见。
核心董事违反《承诺 》—《上市规则》第3A.23(3)条
尽管不乏机会,并且于2012年2月13日起向核心董事提供的每月综合账目已显示几乎可肯定偏离事件已发生,但核心董事在2012年3月2日之前,一直无促使该公司按《上市规则》第3A.23(3)条就偏离事件及时谘询其合规顾问。
上市部指核心董事并无尽其所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3A.23(3)条。
第二次倒退
该公司违反第《上市规则》13.09(1)条
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公布的2013年度上半年业绩(「2013年度中期业绩」),录得收益1.243亿元、毛利8,070万元及纯利480万元,与2012年度上半年比较,分别增加5.2%、0.9%及减少62%。与2012年度下半年及2012年度上半年的纯利数字(经调整该等期间录得的首次公开招股支出)以及与根据集团2012年度业绩编制的2013财政年度预测(「2013财政年度预测」)比较,2013年度上半年的纯利均大幅倒退。
集团2012年7月起的每月综合账目反映的第二次倒退并非公开资料,是出乎市场预期之外,亦是《上市规则》第13.09(1)(a)及(c)条范围内的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该公司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这是因为这些账目所反映的集团财务表现与2012年度下半年的表现(已反映上述首次倒退)并不相符,此外,2013年度中期业绩逊于2012年6月某分析员报告中估计的收益2.98亿元及纯利3,200万元(半年盈利:1,600万元)。
第二次倒退亦显示该公司业务及财务表现的转变很可能导致股价大幅波动,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附注11(ii)必须予以披露,不得有误。市场对2013年度中期业绩刊发后的反应甚差,该公司2012年11月29日收市价下跌19.1%及成交量大增(过去10天平均数的8.1倍),都可清楚显示有关第二次倒退的资料是股价敏感资料。
上市部指称该公司未有按规定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公告披露第二次倒退,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1)条。
遵守《上市规则》第13.09(1)条的责任何时产生
于整个2013年度上半年,核心董事一直收到每月综合账目,因此他们是于2012年9月3日首次获悉第二次倒退。
上市部指称,该公司的披露责任是于2012年9月3日或之后不久出现,亦即当核心董事获提供2012年7月的每月综合账目时;该等账目显示由年度初起计的收益为8,440万元、纯利为145万元(分别较2013财政年度预测低22%及83%)。
虽然该等账目内没有显示,但核心董事可自行计算出若干资料,当中包括: (a) 2012年7月的每月纯利(17.3万元)大幅低于2012年5月及6月的数字(分别只占11%及17%);(b) 该等账目反映2012年4月至7月(2013年度上半年首四个月)的纯利总额仅为162.3万元,较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2012年度下半年首四个月)的542.7万元低70%;及 (c) 按2012年度下半年的经调整纯利数字1,300万元(即每月平均盈利216.7万元)计算,四个月应有盈利867万元。2012年4月至7月162.3万元的盈利数字较867万元的基准低81.3 %,较2013财政年度预测的数字低83%。
即使该公司在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的余下两个月达到预期目标的每月纯利,2013年度上半年的估计纯利将为449万元,较2012年度下半年经调整纯利1,274万元低65%,较2013财政年度预测低61%及较2012年度上半年经调整纯利低82%。
上市科指出,披露责任或可在以下日期或之后不久出现:
2012年9月7日:当核心董事与其他人员举行管理层月会(「管理层月会」)时,该讨论包括按2012年7月每月综合账目显示的2013年度初至7月的财务表现。核心董事知道:港澳两地的销量较2012年度初至7月的数字少1,100万元(或15%);截至2012年7月31日,内地业务的亏损为人民币90万元;以及集团2013年度初至7月的纯利约为150万元(2012年度上半年:1,500万元)。
2012年10月9日:当核心董事收到2012年8月每月综合账目时,该账目显示:(a) 由年度初起计的收益(即2013年度上半年首五个月)为1.044亿元(较2013财政年度预测少21%);及 (b) 由年度初起计的纯利为180万元(较2012年度下半年首五个月的经调整纯利少78%)。此数字较2013财政年度预测少86%,亦较2012年度上半年相应数字少88%。
2012年11月5日:当核心董事收到2012年9月每月综合账目时,该账目显示由年度初起计的收益为1.247亿元(较2013财政年度预测少20%)及由年度初起计的纯利为500万元(较2012年度下半年的经调整纯利少61%,较2013财政年度预测少56%及较2012年度上半年的经调整纯利少80%)。
无论如何,于2012年11月14日: 当董事会(一名董事缺席)讨论合规顾问及法律顾问的意见,考虑应否发出盈警公告时。
上市部指称,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透过2013年度中期业绩对第二次倒退的披露,并非按《上市规则》第13.09(1)条或该条附注 11(ii)的规定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的披露或没有延误的披露。延期披露的时间由14天至两个月零25天不等。
核心董事违反《承诺》 —《上市规则》第13.09(1)条
上市部指称核心董事违反了其《承诺》,其下述行为并未符合也有违尽其所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第13.09(1)条的规定。
他们在2013年度上半年每个月均收到每月综合账目,清楚知道2013年度整个上半年集团的财务表现。虽然他们在2012年8月15日的董事会会议上同意日后将再讨论该公司的财务表现,但他们只同意在获得2013年度初步中期业绩后才这样做。
2012年9月3日,获提供2012年7月每月综合账目后,他们已知道该公司在2013年度上半年的财务表现大幅倒退。由于该公司当时是新上市,而核心董事亦相对缺少《上市规则》合规事宜方面的经验,因此他们理应促使该公司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就其财务大幅倒退在《上市规则》方面的影响谘询合规顾问及法律顾问的意见。不过,该公司要到2012年11月9日及13日方首次分别作出谘询。
核心董事用以计量该公司2013年度上半年财务表现的基准并不适当,如他们曾就此谘询外聘专业顾问,顾问多数亦会给予相同意见。
为了提升企业管治,管理层月会由2012年8月起每月举行。不过,核心董事并无讨论向他们传阅的相关最新每月综合账目,也没有在2012年8月及10月的管理层月会中考虑有关《上市规则》方面的影响。考虑到首次倒退及2012年7月每月综合账目所反映的集团财务表现,他们理应更密切地监察集团的财务表现并确保该公司及时遵守《上市规则》 的披露责任。
上市部先后于2012年3月及4月就首次倒退及偏离事件向该公司及其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作出查询。这些查询应已提醒当时至少两名核心董事(即在该段期间向上市部提交的部分文件上签署的叶志礼先生及叶治成先生)应更审慎地处理该公司在《上市规则》方面的合规情况,及提醒他们须及时谘询合规顾问。
和解
经和解后,该公司及其核心董事承认各自违反上市部指称的上述违规事项,及接受上市委员会对他们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根据上述事实及情况,加上该公司及核心董事承认上市部指控的违规事项,上市委员会裁定:
(1) |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1)及3A.23(3)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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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名核心董事违反其各自对联交所的《承诺》。 |
监管上关注事项
香港证券市场以披露为本。投资者及股东依赖公开资料作投资决定。因此,上市发行人及时披露有关其财务表现的相关资料,对股东及投资者作出知情投资决定至关重要。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1) |
核心董事自初次知道首次倒退及第二次倒退的日期起,有多次机会可采取行动谘询该公司合规顾问并通知股东及投资者有关业绩倒退的事,但直至很后期他们才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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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2012年9月3日开始,核心董事知悉或应已知悉第二次倒退,但他们没有即时采取行动向股东及投资大众披露这项资料。他们没有披露的原因主要是他们采用了不恰当的基准计量该公司2013年度上半年的财务表现。他们亦未能促使该公司及时谘询其合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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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延期披露首次倒退及第二次倒退的最长时间分别为一个月零3天及两个月零25天。在这段期间买卖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及投资者是在不知道首次及第二次倒退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股东及投资者的权利被剥夺,未能及时收到关于该公司及其表现的关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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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心董事在该公司上市前已接受该公司当时法律顾问提供有关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培训。尽管他们已接受培训,但该公司与其核心董事仍在上市后不久分别接连两次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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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核心董事对管理香港上市公司的经验很少或甚至全无经验。上市委员会期望他们会善用该公司合规顾问的指导和意见,并积极向他们寻求意见及协助。可是,无论是首次或第二次倒退,核心董事均直至很后期的阶段才这样做。这肯定不是我们认为新上市公司一名审慎的董事在有关情况下会采取的方针。 |
制裁
上市委员会已参阅2013年9月13日生效的纪律程序所附载的「关于纪律委员会及覆核委员会厘定所施加的制裁及指令的原则及因素的声明」。上市委员会在考虑及厘定适当的制裁时,已特别顾及多项因素,包括 (a) 该公司及核心董事违规的性质、原因及严重性;(b) 违规行为产生的环境及方式,特别是该公司当时是尚处于指定期间的新上市公司,并聘任了国泰君安为合规顾问;(c) 该公司接连两次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1)条均是在上市后不久发生;(d) 核心董事有集体及个别责任确保符合《上市规则》规定;(e) 该公司及核心董事先前的合规纪录良好;及(f) 延期披露首次及第二次倒退的时间长短,以及资料披露对市场的影响(异常股份买卖)。
经裁定上述违规情况及裁定有关违规属严重性质,并考虑上述因素后,上市委员会:
(1) |
谴责该公司 (a) 就首次及第二次倒退两度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及(b) 违反《上市规则》第3A.23(3)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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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谴责各核心董事(叶治成先生、叶志礼先生、叶志伟先生及叶自强先生)各自违反其《承诺》,如上文所述没有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13.09(1) 及3A.23(3)条。 |
指令
此外,上市委员会指令如下:
(1) |
该公司须于本新闻稿刊发后两个月内,委聘一名令上市部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合规顾问」),于往后两年持续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提供意见。合规顾问有一般及特定职责,并向该公司审核委员会负责(「合规顾问指令」)。(详情见附注4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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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名核心董事均须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180日内,完成有关遵守《上市规则》、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24小时的培训。(详情见附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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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每项有关指令。(详情见附注10。) |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上述核心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附注:
(1) |
《上市规则》第13.09(1)条规定发行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以下资料: (a) 供股东及公众人士评估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b) 避免其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c) 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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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市规则》第13.09条附注11(ii) 进一步说明,若据董事所知该公司的财政状况或其业务表现又或该公司对本身表现的预期有所转变,而若市场得悉此等转变很可能会导致其股价大幅波动,发行人必须立即履行有关责任,不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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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上市规则》第3A.23(3)条,若在所界定的指定期间(即首次上市日期至发出首份完整年度的年报期间),上市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或业绩与上市文件所载任何预测、估计或其他资料不同,发行人必须及时谘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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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须由本新闻稿刊发起计两个月内,委聘一名令上市部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上市规则》第三A章,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六类受规管活动的实体,以及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准许其进行保荐人工作),于往后两年持续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提供意见。该公司须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部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上市部给予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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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规顾问职责范围须包括(但不限于)规定合规顾问于两年委聘期间的职责及责任之一为获通知并出席该公司的每个董事会会议,并积极向该公司及其董事就遵守《上市规则》事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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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该公司委聘合规顾问的两年期内,该公司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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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向合规顾问提供所有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所有将呈交董事会会议及╱或将在该等会议上审议的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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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向上市部提供经全体董事批准的半年度报告书,确认以下事项:(i) 该公司已向合规顾问提供所有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所有将呈交董事会会议或将在该等会议上审议的文件;(ii) 合规顾问于期内已出席该公司举行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及(iii) 该公司已就合规顾问提供的意见及公司收到意见后为确保符合《上市规则》而采取的行动备存书面纪录。此等报告须于合规顾问的委聘日期起计每六个月完结后的两星期内提供。合规顾问须签署认可该公司关于上述(ii)所撰写的半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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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合规顾问的两年委聘期内,合规顾问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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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上文附注第(4)段所述积极参与提供意见,并在该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谘询合规顾问的同时,亦向上市部证明其已提供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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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向上市部提供经该公司全体董事批准的半年度报告书,载述其已履行《上市规则》第3A.24条规定的职责的详情及证明,以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此等报告须于合规顾问的委聘日期起计每六个月完结后的两星期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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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该公司遵守合规顾问指令的任何其他事宜以及有关合规顾问指令的管理及运作所产生的问题(除该公司按规定须委聘合规顾问的年期,以及合规顾问指令下有关委聘生效日的更改外)将交由上市部作考虑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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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每名核心董事须(a) 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18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24小时的培训,包括4小时有关(i) 现行《上市规则》第13.09条合规事宜,及(ii)《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内幕消息披露条文(两者均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培训;以及 (b) 于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培训机构发出的培训合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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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附注(4)、(6)及(9)所述的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按此规定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确认已履行上文附注(4)、(6)及(9) 所述全部指令。该公司须在刊发公告前向上市部呈交有关公告拟稿供其给予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