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刊发《建议修订有关合资格地产收购及成立合营公司的规定之谘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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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就建议修订上市发行人合资格地产收购及成立合营公司的规定刊发谘询总结。
香港交易所提出的建议(详情载于2010年9月10日刊发的谘询文件)共接获22份回应意见。绝大部分回应者赞成下述建议:(i) 将合资格地产收购1豁免范围扩大至地产发展商在内地收购政府土地的交易;(ii) 删除合资格地产收购豁免的部分资格准则;及(iii) 放宽所有发行人成立合营公司的规定。有关建议将因应回应者的意见略作修订,然后推行。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有关的《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将便利大小地产发展商在香港及内地竞投政府土地发展地产项目。现行《上市规则》影响最大的是中小型发行人,因为相对公司规模,这些发行人进行的土地收购多为重大交易,但要在提交标书之前就交易先取得股东批准对发行人来说存有实际困难。」
香港交易所已修订《上市规则》有关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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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资格地产收购豁免范围扩大至涵盖透过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在内地收购政府土地的交易(现行豁免仅适用于收购香港土地的交易)。至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收购政府土地的交易,若符合《上市规则》新订条文所述的准则,也会个别考虑其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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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被认为不切实际或繁琐的豁免条件,包括:(i) 以合营方式进行的合资格地产收购中,有关该合营公司融资及利润分派安排的限制;及(ii) 发行人与合资格关連人士共同进行任何合资格地产收购之前,须先取得股东的年度一般授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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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就合资格地产收购成立合营公司的资讯披露,由在年报披露加快至在订立交易时刊发的公告及通函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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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合资格地产收购遵守物业估值规定;及
- 如合营公司开展的项目属单一目的,且是发行人日常业务中属收益性质的项目,豁免将成立合营公司视作《上市规则》中须予公布的交易所指的交易。
《谘询总结》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新闻资料及市场谘询」一栏「市场谘询」中的「谘询总结」下载。
相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一栏「上市规则与指引」中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将于2011年2月1日生效。
1 合资格地产收购指上市地产发展商透过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在香港及(新订条文生效后)内地收购政府土地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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