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未领取的2003年度末期及特别股息将于2010年4月14日被没收及复归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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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香港交易所《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凡在股息派付日期起计六年后仍未领取的股息将予没收及复归本公司。因此,香港交易所于2004年4月14日派付而于2010年4月14日仍为未领取的2003年度末期及特别股息分别为每股0.42元及1.68元将予没收及复归香港交易所。
凡有权收取但仍未收到香港交易所自2004年起派发的股息或仍未兑现该等股息单的股东,请尽快联络香港交易所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