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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为期交所产品引入新庄家模式

企业
2006年9月25日

香港期货交易所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交易所为期交所产品引入新庄家模式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将于明年2月1日为其产品引入新庄家模式,并修订庄家进行股票指数(股指)期货或期权交易的交易费折扣优惠。

新庄家模式旨在简化及提升庄家服务质素﹔是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交易所参与者注册成为庄家及其进行庄家活动时的责任两方面,另外,期交所亦将终止为第三者注册为注册庄家(Registered Trader)。

期交所预期大部分现时参与庄家活动的交易所参与者在转移至新庄家模式时不会遇上困难。他们在提交简单的申请后,便会被视为庄家。不过,在他们提交申请时,期交所可能会要求他们提供文件证明其符合新庄家模式的规定。

新庄家模式的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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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可注册成为庄家并为相关的庄家活动负责。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必须提出申请并证明其胜任进行庄家活动,方可注册成为庄家。


庄家须为其注册所登记的市场作报价要求回应或作持续报价。若他们完成规定的责任,庄家可享有交易费折扣及其他优惠。


于新庄家模式生效日,所有雇员注册庄家(Employee Registered Traders,指由交易所参与者指定负责庄家活动的雇员)及以客户注册庄家(Client Registered Traders,即代表本身或公司透过交易所参与者进行庄家活动的个人)的注册登记将予撤销,现存庄家、有关的交易所参与者及期交所一同签署的三方联合协议(tripartite agreement)将告终止。


庄家如欲透过客户户口持有庄家仓盘,必须与一家或以上的公司作出安排,由该等公司作为交易所参与者的客户。有关公司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资格规定:


- 为受规管机构(介绍代理人除外);
- 为持牌银行;
- 信贷评级达A-或以上(标准普尔)或A3或以上(穆迪);
- 实缴股本最少达5,000万元及股东资金最少达1亿元。


庄家必须确保该等公司符合所有庄家要求和责任。

在实施新庄家模式的同时,期交所将修订庄家进行股指期货或期权交易的交易费折扣优惠。此项修订的目的是希望确保为庄家提供足够且适当的奖励。

根据修订后的交易费折扣优惠计划,股指期货或期权市场的庄家在其本身注册庄家户口进行交易时,可享有交易费折扣优惠,但在买卖其他非相关的指数期货及期权时,则将不获任何交易费折扣。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批准有关新庄家模式的相关规则及程序的修订,以及修订交易费折扣优惠。有关修订的全文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的「规则修订」一栏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traderules/pages/tradingrules_c.htm浏览。

更新日期 20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