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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关于I-China Holdings Limited(已委任临时清盘人)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3年2月1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 告

关于I-China Holdings Limited(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
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兹宣布,I-China Holdings Limited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予联交所。若该公司到2003年8月16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兹宣布,I-China Holdings Limited(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自2002年1月15日起停牌,并由2002年7月26日起根据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直至2003年1月25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期满之日),该公司一直未有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发行人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的建议。《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发行人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发行人的证券才得以继续在联交所上市。

鉴于该公司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届满之前一直未有提交任何复牌建议,而且亦持续不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的规定,该公司现将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然而,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在2003年1月30日呈交一份书函,概括列载一名有意投资该公司人士就重组该公司所提出建议的商务条款,但该公司尚未能证明有关建议是否可作为有效复牌建议。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3年8月16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