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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声明 有关亚洲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之邝汇珍先生、谢南洋先生及洪泮沂先生(以下统称「执行董事」) 联交所兹对各有关董事违反其在《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监管通讯
2000年4月17日
公开声明
有关
亚洲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之邝汇珍先生、
谢南洋先生及洪泮沂先生(以下统称「执行董事」)

联交所兹对各有关董事违反其在《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1999年9月21日的纪律聆讯,以及随后于2000年3月21日的纪律(覆核)聆讯上,对当中包括执行董事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聆讯涉及若干关连交易,亦即该公司于1998年11月3日所公开发表的公告中所述的交易:该公司旗下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在该公司1998年4月3日在联交所上市之前及之后,曾向该公司关连人士的联系人作出构成《证券上市规则》所指关连交易的贷款。在公告发出当日,有关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合计约为12,438,470港元,大概占该公司1998年3月24日招股章程所载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形资产净值的2.1%。

根据公告所述,该公司的某家全资附属公司自1998年2月26日起一直向美亚铝板喷涂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美亚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当时持有其85%股本权益的是该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的一名大股东(他同时是该公司主席邝汇珍先生的妹夫)。因此,就《证券上市规则》而言,美亚是该公司关连人士的联系人。故此,一如公告所述,有关贷款构成该公司的关连交易。

该公司在发出公告前,并未有遵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4.25(1)及14.29条的规定,披露有关的关连交易。

上市委员会在考虑过上市科及有关人士的陈词后,裁定(其中包括):

  1. 有关贷款属《证券上市规则》第14.25(1)条所界定之关连交易,应在招股章程中予以披露,而由于该公司未有照办,则其应在该公司于联交所上市后即尽快透过新闻公告作出披露。
  2. 该公司应在申请上市过程中通知联交所有关贷款的存在,而由于该公司未有照办,其应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4.29条在该公司上市后立即通知联交所;及
  3. 有关的关连交易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5(1)及14.29条,亦违反了该公司上市前与联交所签订的《上市协议》其中的第2(3)及3(1)段。
因上述违反《证券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的行为,上市委员会裁定该等执行董事均违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诺》;据此承诺,各人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同样地遵守《证券上市规则》;此外,该等执行董事未能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而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因此上述执行董事均未能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第3.08条,尤其是第3.08(f)条。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各执行董事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他们违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诺》以及《证券上市规则》第3.08条,尤其是第3.08(f)条。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批评执行董事外,并无批评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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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200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