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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永安祥证券有限公司及

监管通讯
2000年4月4日

联交所对永安祥证券有限公司及

其两位证券商董事李鼎正先生及江爱珠女士

采取纪律行动

香港联合交易所宣布,纪律委员会于2000年3月1日、2日及15日聆讯交易所参与者永安祥证券有限公司(「永安祥」)及其两位证券商董事李鼎正先生(「李氏」)及江爱珠女士(「江女士」)的个案,并裁定四项分别对永安祥、李氏及江女士触犯《交易所规则》的指控成立。

对永安祥、李氏及江女士的指控是指于1992年12月至1997年5月期间,永安祥未有及李氏及江女士未有确保永安祥有:

  1. 妥善的内部监控程序;
  2. 适当地处理客户的投诉;
  3. 按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账户结单;及
  4. 以书面方式向联交所报告其有理由怀疑其营业代表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交易所规则及规例。

纪律委员会经考虑所有资料包括以往对同类个案作出的处分,以及永安祥、李氏及江女士的陈词后,议决对永安祥作出公开谴责及罚款港币100,000元的处分,以及对李氏及江女士作出公开谴责及各罚款港币30,000元的处分。本声明即为对永安祥、李氏及江女士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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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

更新日期 2000年4月4日